代购涉嫌*私走**、*税逃** 淘宝店主被判10年
2013年,游某在淘宝店开设“××进口女装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某大厦的房间作为工作室和仓库用于经营。同年5月起,游某开始向香港名家、HI≈STYLE, BIS BIS、FASHION CLUB、T&B 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偷带等方式*私走**进境,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
经查,游某*私走**进境的物品共计人民币1140余万元,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该案由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之际
该案引起了网络热议
有网友质疑

“仅仅因为代购就要判十年之久吗?”
此前《中国之声》对该案也进行了报道,
大部分网友对判决结果
也表示理解


那么
量刑是否过重呢?
一起看看检察官怎么说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游某在境外购买大量服饰并*私走**进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属于偷*税逃**额特别巨大,应以*私走**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网络代购和*私走**的界限在哪里?

代购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不一定构成*私走**罪,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者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目前,国家对于普通入境旅客,对其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行李有相应的免税额(5000元人民币)规定,超出免税额规定范围需主动申报纳税。而“代购”的商品是属于商业盈利目的物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必须主动申报纳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法守法,销售进口货物的,在货物入境时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关税。销售模式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为刑法所禁止之事,否则会面临刑事处罚。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