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夹藏怎么处理 (出口货物藏匿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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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为了少缴部分税款,业务人员在大件货物中夹藏了部分货物,后被海关查获,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 具体要结合是否涉税及其他情形确定法律后果。如果涉税的话,偷*税逃**款数额达到多少等情形来确定法律后果。如果涉税的话,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贵司业务人员在大件货物中夹藏部分小件货物,构成*私走**,具体是贵司业务人员个人*私走**还是贵司单位*私走**,要结合案情确定。

出口夹藏香烟怎么处罚,出口货物藏匿违禁品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私走**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税逃**款,*私走**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私走**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综上,前述行为构成*私走**,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案情等具体情形确定。

典型案例: 当事人委托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Y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80062021006108XXXX、集装箱号FWRU01XXXX0。2021年12月1日Y海关监管科在查验中发现该集装箱内夹藏有41项未申报货物,其中某牌W3 2000型号一次性*子烟电**3200支,该批未申报货物价值约26.8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书面承认为当事人制单时漏做一部分品名所导致,服从海关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有查验记录单、照片,4份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情况说明、订单详情、补充提交的装箱清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发现夹藏有41项未申报货物,其中某牌W3 2000型号一次性*子烟电**3200支。根据当事人的确认,以上未申报货物系由于当事人制单时漏做一部分品名所导致,当事人出口货物存在大量未申报货物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之规定,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