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晴 (新睛点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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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候大火的《我不是药神》

引发了“法律与人情”的舆论讨论

生命是无价的

但救命的方式总是有价

而且还经常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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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需要敬畏

法律同样需要被敬畏

千万不要打着“药神”的幌子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赚取病人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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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的违法路

“讲一下你销售奥斯替尼9291的情况?”面对检察官黄维萍的讯问,吴容脸上闪过一丝紧张,眼睛朝下看,低声说道:“2017年2月27日,我销售给福建协和医院的黄湖一盒奥斯替尼9291,售价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22日,我销售给黄湖一盒奥斯替尼9291,售价人民币3000元……”。

“据你刚才的供述,你明知奥斯替尼9291是印度仿制药,在国内是假药,为何还要销售?”

此刻的吴容,陷入短暂的沉默,后缓缓地说:“我是看中了其中的利润,我从上家那里购买9291一般是1600元一盒,我向外销售可以卖到3000元一盒。我也知道销售9291给病人吃在国内是犯法的事情,但是想到有些肺癌患者吃阿斯利康正规的9291承受不起,如果把药卖给病人说不定还能延长一些病人的寿命,所以在犹豫间我还是继续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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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吴容,几年前其家人曾是肺癌患者,在服用易瑞沙、阿法替尼药物几个月后出现耐药反应,医生建议服用奥斯替尼。由于吴容有十来年的医药行业经验,了解到奥斯替尼正版药的价格以及印度仿制药的相关情况,便通过网络找到程华并从其处以每盒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奥斯替尼印度仿制药。家人服用几盒后效果很好。

随后吴容发现,国内有很多肺癌患者吃不起一盒上万的奥斯替尼,而印度仿制药一盒只要两三千,价格相对便宜,销售这种仿制药可以赚钱。吴容便建立“ADZ-9291”QQ群,在群里向肺癌患者们销售印度仿制药。经查,2017年2月至8月间,吴容先后11次将奥斯替尼销售给黄湖、张乐等人,得款人民币28100元。

办案检察官黄维萍翻阅了相关医学资料,了解到奥斯替尼是一款治疗晚期肺癌患者的口服药物,由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且已上市,奥斯替尼正版价格一盒高达12750美金,折合人民币接近八万元,价格之昂贵非一般患者能够承受。而印度向来以仿制药著称,由于印度政府实施的医药强制专利许可,印度医药企业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在不经原厂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2016年4月,印度SP医药公司生产的奥斯替尼已经在印度上市。由于没有大量的研发成本,印度生产奥斯替尼的成本大大低于原厂。但由于专利问题,印度生产的药品一直没能够在中国进行销售。

就在黄维萍办理吴容销售假药一案的同时,《我不是药神》在各大影院火热上映,在刷爆朋友圈的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高价正版药与低价仿制药”、“法律与人情”的舆论讨论。相信观影之后善良大众的内心是难以平静的,在泪流满面的同时,会心存善念地希望程勇能免于刑事处罚。但电影只是文艺作品,有博人眼球的艺术手法,也不符合电影原型陆勇在现实中所受的法律后果。

恰此部药神电影情节,与本案吴容销售假药一案有很多相似之处。电影中销售的“格列宁”和本案销售的“奥斯替尼”均为印度仿制药,相对于高昂的正版药物,价格便宜,且均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在法律上按假药论处。

而此电影和本案实质性不同的是,电影中程勇最后的贴钱代购行为显示出救世主般的博爱,被众多患者视之为“药神”。现实中检察机关对电影原型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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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吴容一案致命之处,恰恰在于他加价转卖、利润翻倍的销售行为。虽带着点或许能延长病人寿命的想法,但始终以牟利为目的,自始至终只是个“药贩子”角色。这种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被认定为销售没有问题。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要件,其宗旨是强化对民生的保障,避免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取证困难而影响对该罪的惩治,因此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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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容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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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有话说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无论是本案,还是电影原型陆勇一案,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时都要心存善念,守住法律底线,才能让情与法不会成为对立,才能做一个有温度的检察人。这也正体现出“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的深刻内涵!

(文章来源:梁溪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