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啤酒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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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陈经理正在为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制定一份新的产品计划书。

手机突然响起,一通海外电话打了进来,陈经理接起电话,发现是新加坡的出口商给他打来的,称有一批啤酒商品可供他采购,价格优惠,陈经理立即表示有兴趣,并让对方把商品的样品寄到公司。

在外贸业务中,公司以往通过电话联系境外客户、安排发货的情况较多,这次海外客户的电话让他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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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一批啤酒样品到达了公司。陈经理和同事们对样品进行了检测和品尝,这批啤酒是正品无误,于是就决定采购这批啤酒。

没过多久,东方科苑公司便成功地从新加坡进口了这批啤酒商品

然而,东方科苑公司的运气并不好,刚刚进口的这批商品被海珠海关扣留了。

根据海关的说法,这些货物被指控侵犯了授权给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弗兰齐·丝卡纳的商标权。

陈经理非常困惑,他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检测,确认它们是正品。他认为这批商品符合平行进口的相关法规,公司并没有侵犯任何商标权利

他们联系了百威公司,希望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这个问题,但百威公司不但没有合作,还起诉东方科苑公司侵犯商标权,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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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科苑公司不甘心受到指责,他们为自己辩解道,他们购买的是啤酒商品,而非商标权的买卖或许可,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不应该受到指责。

百威公司则坚称,这批商品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利,他们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终此案走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庭审理期间,东方科苑公司的代理律师声称,这批商品是从新加坡进行 平行进口的正品,该产品与百威公司授权销售的产品并无明显区别,故不构成商标权侵。

同时,他们也认为,百威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诉产品确实侵害了其商标权

百威公司的律师则表示,这批商品与他们授权销售的商品一模一样,商标的使用也一样,这是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例,他们有权要求停止销售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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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庭审和调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为,这批商品确实是正品,是从国外进口的平行进口商品。

虽然它们与百威公司授权销售的商品一模一样,但是,这些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由于被诉商品上所贴的标志与商标权人所用的标志一模一样,而且该标志与中国市场上所用标志不存在类似的标志,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会影响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被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百威公司全部诉求被驳回。

【以法释案】

在此案件中,东方科苑公司所涉及的是一种称为“平行进口”的现象。平行进口商品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在合法生产地制造的正品,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

由于该进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其质量、特点与商标权利人所认可的产品一致,因此不会侵害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依据中国法律,《商标法》第52条规定:“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将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用于类似的商品,有可能造成公众混淆的,视为侵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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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东方科苑公司进口的商品与百威公司授权销售的商品一模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侵犯商标权。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产生混淆

尽管百威公司可能担心平行进口商品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百威公司也未能充分证明被诉商品确实侵犯了其商标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庭在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时,对平行进口行为的正当性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全面的考量。

平行进口商品是否合法只要商品是正品,消费者不会因为平行进口商品而产生混淆误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充分考虑平行进口商品与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大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