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克,对于普通物品来说,是个不值一提的重量。但对于*品毒**来说,足以构成贩卖*品毒**罪。承办人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中,就紧紧盯着0.1克不放,追诉罪名一项。”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组织的第二季度案件评查中,检察官何小刚办理的这起案件,受到了评查组的一致肯定。
被告人吴某是个“瘾君子”,曾因贩卖*品毒**于2012年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吴某先后3次在其长期租住的宾馆房间和自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等人吸食*品毒**。8月3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中发现,吴某还曾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过*品毒**,但吴某一直辩解是帮他人代购,自身并没有从中牟利。今年1月14日,侦查机关以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将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何小刚在认真审查完卷宗后发现,吴某的供述中虽然交代了曾7次帮吸毒人员代购*品毒**的事实,但其一直坚称没有加价销售。真的只是无偿代购吗?再次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后,疑点浮出水面:吴某交代,每次都会从代购的*品毒**中扣下0.1克。部分吸毒人员的证言也证实,从吴某处购买的*品毒**“分量比较少”;吸毒人员杨某证实,2018年6月20日从吴某处花1400元买了两个“货”,但吴某供述表明,其从上线处是按照650元一个的价格拿的“货”,这其中的100元差价哪去了?
“这是查清本案的关键。”何小刚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帮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收取“劳务费”“介绍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为查清犯罪事实,该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取吴某与上线、吸毒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经补充侦查后,疑点得以查清。经查,2018年6月下旬至8月初,吴某为以贩养吸,多次以加价、克扣数量等方式,向杨某等吸毒人员贩卖*品毒**7次,共计3克。
今年5月9日,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于案件中的任何一个疑点,都必须要查清,决不能‘带病’起诉。”何小刚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