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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被海关调查认定构成*私走**,其中被调查的几票货物中存在一些员工不慎遗漏的赠品及运费当时未向海关申报,这些费用也会被海关认定为*私走**吗?
答: 应该不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私走**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私走**的其他行为的。据此,构成*私走**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符合一定的行为特征,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体现为以上法条所规定的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等逃避海关监。因此,对于贵司由于一些员工不慎遗漏的赠品及运费,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该部分内容不应当认定为*私走**,而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综上,贵司漏报该部分赠品及部分运费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可结合具体违法情形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进口红酒共计7票报关单,编号分为XXXX20171367000486、XXXX20171367000563、XXXX20171367000092、XXXX20161366000770、XXXX20171367000090,XXXX20161366000769、XXXX20181018170072,申报CIF总价157526.19欧元,申报总数量29734瓶,实际CIF总价228326.42欧元,低报幅度约为31%。
经查,当事人某公司在向意大利供货商采购干红葡萄酒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法人代表徐某与当事人叶某共谋后,决定采用低报价格方式*私走**进口红酒。徐某决定申报价格,叶某按照指示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报关单证并向海关申报进口,叶某向某公司收取1500元一个货柜的代理报关费用。红酒进口后由某公司在国内销售。经查,某公司及叶某以上述方式共谋*私走**的货物涉及上述第1-6票报关单,上述第7票报关单由某公司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用于报关。
经计核,本案干红葡萄酒等*私走**货物共计29724瓶,涉嫌偷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249789.16元,偷*税逃**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516741.1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单、海关税款计核材料、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往来电子邮件、真实合同发票、银行交易流水、涉案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私走**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私走**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私走**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公司在向意大利供货商采购干红葡萄酒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法人代表徐某与当事人叶某共谋后,决定采用低报价格方式*私走**进口红酒。某公司及叶某以上述方式共谋*私走**的货物涉及上述第1-6票报关单,上述第7票报关单由某公司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用于报关。经计核,本案干红葡萄酒等*私走**货物共计29724瓶,涉嫌偷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249789.16元,偷*税逃**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516741.12元。从偷*税逃**款数额来看,本案以达到*私走**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实务中,可能由于偷*税逃**款分配到某公司和当事人叶某的具体数额,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存在从轻、减轻等情节而未予刑事处理等因素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同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本案由某公司与叶某共同实施,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不同。本案中,*私走**涉及7票报关单,前6票的操作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决定申报价格,当事人叶某按照指示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报关单证并向海关申报进口,叶某向某公司收取1500元一个货柜的代理报关费用。第7票报关单由某公司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用于报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本案中,涉案葡萄酒均已由某公司在国内销售,依法应当追缴涉案*私走**葡萄酒的等值价款。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于某公司伪报价格进口1票葡萄酒的*私走**行为,没收偷*税逃**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私走**货物。鉴于上述葡萄酒已由某公司在国内销售,无法没收,对某公司追缴该部分葡萄酒的等值价款人民币50364.62元。
二、对于某公司和叶某共谋伪报价格进口6票葡萄酒的*私走**行为,没收偷*税逃**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私走**货物及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鉴于上述葡萄酒已由某公司在国内销售,无法没收,对某公司及叶某追缴该部分葡萄酒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66376.5元(其中对某公司追缴人民币349635.38元,对叶某追缴人民币116741.12元),对叶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综上,对某公司追缴*私走**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对叶某追缴*私走**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16741.1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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