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违法行为要不要谅解#“药神”陆勇就是典型的个案,并且个案推进修改法律。
善意的违法行为,当然会得到谅解,甚至很多人感恩。但是,善意的违法,也是违法,善意的犯罪,也是犯罪,也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不过处罚时,要应天理、和国法、通人情。
#于和伟决胜法庭#
进口“假药” 曾经救过我家人的命
2015年的时候,家里有人被诊断为“丙肝”,且比较严重。按照医生的话说,发展下去就是肝硬化,再发展下去就是肝癌。
到302医院去看,医生说国内不能根治,给的治疗方案是打干扰素,持续不停打,抑制住,和病毒共存亡。打干扰素非常痛苦,代价也非常大,一个月要好几万,几乎一个家庭难以承受。更关键的问题是,只能抑制,不能治愈,活到100岁,就得打干扰素100岁,以后几十年,要做为一病人活着。
在迷茫无措的时候,看到了南方周末刊登的“药神”陆勇的报道,燃起了一丝希望。
赶紧问医生,国外有没有治疗丙肝的药,医生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我们觉得有。又问一个医科大学的教授,他非常肯定的说,美国、印度有这样的药,可以根治丙肝。开始寻找之旅,找了三四个朋友,终于一个医学院的女孩,帮我找到了治疗丙肝印度药的渠道,也找到了美国药的渠道。女孩告诉我,药有两种,需要搭配一起吃。一般的病情,一个疗程就完全治好,一个疗程两种药各一瓶,具体多少粒,忘记了。无论有多么严重,两个疗程彻底治好。
一个疗程两瓶药,印度的总共不到3000元,美国的,需要一万二千元,按照女孩的话说,印度药和美国疗效没有任何区别,唯一区别就是一个贵一个便宜。为了更加保险,一下子买了三个疗程的药,花了不到一万元。
吃了一个月,一个疗程,去检查,按照医生的话说,降到了正常人的指标了;又吃了一个月,去检查,彻底没有了;第三个疗程去复查,这下彻底放心了。
我问教授,这么神奇的药,国内为什么不进口呢?
教授讲,国内很多所谓的不治之症,美国印度都有药能治愈,有的有非常好的疗效,因为这些药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在国内销售,就构成销售假药,医生们都不敢推荐给患者,怕被扣上卖假药的罪名。
#决胜法庭开播#
“药神”陆勇帮病友代购被捕后获释 肝癌患者翟一平帮病友带药被判刑
46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进口药——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获悉印度也生产类似“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每盒仅4000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许多人找陆勇托其代购。去年9月,印度产“格列卫”的“团购价”降到每盒200元左右。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网购3张信用卡,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8月,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
陆勇称,他没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印度公司只是每个月给他免费提供药物。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之后陆勇被逮捕。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9日,陆勇被释放,湖南检方对陆勇不起诉。
湖南检方称: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陆勇与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买方。陆勇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
同时,湖南检方认为:陆勇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等这些说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型假药,根据本案证据,得到陆勇帮助的白血病患者购买、服用了这些药品后,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的还有治疗效果,更有的出具证言,感谢陆勇帮助其延续了生命。
最终,湖南检方认定: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被释放后,上海的肝癌患者翟一平因为帮助病友带药被判刑
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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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常委会修改《药品管理法》 “救命药”不再是“假药”
陆勇、翟一平被抓,是因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是重罪,所以,从美国、印度代购救命药,随时都有身陷囹圄的危险。
想要彻底解决问题,就是要修改《药品管理法》,让法律上应天理,下合人情。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再规定未经批准尽进口的药品是假药,但是仍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善意的违法行为,当然会得到谅解,甚至很多人感恩。但是,善意的违法,也是违法,善意的犯罪,也是犯罪,也应该受到法律处罚。陆勇不起诉处理,不是说陆勇做的对,而是说陆勇的行为不构成刑法处罚。翟一平被判刑,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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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