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我和代购一直是微信联系,然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现在代购的东西有问题,发生纠纷。在法庭上,这些电子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或者——
这件事明明就应该对方负责任,但我们之前都是用短信、邮件沟通的,如果起诉到法院,能用这些记录证明吗?
上述问题无疑都聚焦于一点,那就是,电子信息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吗?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法院正式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程》,微信、QQ、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软件中记载的信息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网友戏称,“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也有表示“吓到不敢乱说话了”。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当做呈堂证供并非新鲜事。

在此之前,尽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形式的范围内,但因为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数据主体难认定等特征,司法部门通常以未经公证、不予认可的方式进行回避,司法实务很难运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但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电子介质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扩大,互联网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成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关键证据,《规程》的出台正是对上述司法困境的解决路径的探索。

《规程》通过界定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规范电子数据的举证、认证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涉电子证据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那么,互联网电子数据究竟包括哪些呢?
《规程》第一条规定:
本规程所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使用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通讯功能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2. 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3.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除此之外,还应了解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与认证的大致流程,即如何处理这些数据?
1. 固定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将相应图片纸质打印件及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2. 完整地保存证据: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保存好手机、电脑等证据的原始载体: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4. 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设备应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5. 由书记员核对证据: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规定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以上互联网电子数据的相关知识,你了解了吗?
生活中谨慎一点,防患于未然总是好的,保留好一切可以保留的证据,安心生活每一天!
最后,虽然七夕刚过,但对于小编来说,和你们在一起的每一天都是七夕,所以~

特别声明 | 文章作者:张萤夕,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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