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贩毒案 (以案说法贩毒案例)

跨国卷烟案,跨国假烟案件判决

近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国*私走**卷烟案,经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跨国卷烟案,跨国假烟案件判决

经审查,自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无*草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某商行负责人身份,安排人员从韩国带回“爱喜”、“百乐门”等韩国香烟,储存于日照市东港区某小区住处仓库内并销售给被告人邵某、袁某,非法经营数额955950元

邵某、袁某在无*草烟**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吴某处购进韩国烟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81400元、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邵某、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3名被告人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公诉科 安瑶

编辑: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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