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解决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侵权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有观点认为:上述第55条第一款属于违约之诉的惩罚性赔偿,第二款属于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在诉讼中根据原告主张的案由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是侵权之诉,那么就不能依据55条第一款主张三倍赔偿。

对于上述观点,我予以认可(上海一中院的《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通报》也是这个观点)。但是在实践中,会有人有这样的疑问,若以违约之诉主张三倍损失,但是侵权行为的医疗费、误工费能否主张?

我认为是可以主张的,依据为以下四条法条: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上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我认为可以在违约之诉中提出,从而作为合同违约的损失。(2021)桂02民终3582号

最后在实践中关于违约之诉中是起诉解除合同还是撤销合同存在争议,我认为以解除合同起诉应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原因在于若起诉撤销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存在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责任进行划分,不一定能完全获得想要的利益。而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做到较好的风险控制。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侵权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欺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