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走***品毒**案辩护实证系列:购药*毒涉**,是单一违法行为,还是双重犯罪行为?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品毒**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我们正在办理一起特殊的*毒涉**犯罪,背后涉及的*私走***品毒**犯罪问题,也涉及强奸犯罪问题,更涉及牵连犯问题。针对此问题,我们将多个视角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在案证据和事实可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涉及两个核心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涉案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不等于必然是犯罪。对此,我们首先对被告人涉案行为的“单一性”及“双重性”进行实质性判断。具体如下:
其一,被追诉人最核心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性**,甚至是涉嫌强奸犯罪行为,被告人归案后自己承认其多次性侵被害人,但未必属于强奸犯罪行为。
其二,被追诉人核心行为之一是从境外违法购买涉案管制药品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申报程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属于*私走***品毒**犯罪行为,此事实也被在案起诉书所证实。
其三,此案争议实质之一是涉案行为是性犯罪行为,还是*私走***品毒**犯罪行为,这是此案最核心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此问题,涉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实施的核心行为是*私走***品毒**,至于涉案管制药品用于性犯罪用途,不是此案的核心;反之,我们坚持此案的核心绝非购买行为,涉案管制药品的来源及实际用途仅仅作案手段问题,犯罪目的也绝非此案的核心。此案实质侵害哪个法益才是关键,*私走***品毒**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品毒**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强奸犯罪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其四,行为人确实同时实施了从境外*私走***品毒**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实施了用涉案管制药品用于强奸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购药行为属于强奸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两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的行为,同时对行为人课处强奸罪及*私走***品毒**罪的双重罪责,则明显过重,为此涉案公诉机关选择以*私走***品毒**罪提起公诉,这就是行为人涉案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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