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去法院起诉三无产品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例子)

近日,家住西固的王女士在网络购物平台以2598元的价格购买了2瓶某国际知名品牌香水。收货后王女士即发现这两瓶香水的味道与之前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同款香水味道不太一样,仔细检查后又发现这两瓶香水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商品代理商名称等信息。王女士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全额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在介绍后续案情之前,我们先要普及一个法律知识: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品系卖家从国外免税店代购或是通过海外直邮的方式邮寄到中国的,都应当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成分、注意事项等信息,否则属于网络禁限售商品。可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奇怪的是,王女士之后却又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突然发现本案的原告王女士此前曾多次以买到假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的案件高达数十起。除此之外,王女士所购买的假货特征也很明显,都是一些外国知名品牌商品且均没有完整的生产信息。能够在同一个地方“跌倒”这么多次,俨然已经成为了一名“职业打假人”!

随着人们对消费领域维权案件的普遍关注,“职业打假人”群体近年来频频成为舆论的焦点。与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不同,“职业打假人”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行为,购买商品只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整体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需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消法保护。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故意购买,从而意图获得多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从而不受消法保护。

办案法官将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王女士后,具有多次诉讼经验的她立即明白了法官的意思,于是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调解,被告网购平台仅赔偿原告王女士货款2598元,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虽然社会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出现两极,有人为之“鸣冤不平”,亦有人对其“嗤之以鼻”。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经营者销售行为还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了诚信交易的底线,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