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大麻判刑案例 (私贩烟草怎么判)

【刑事审判参考】第11号——黄赏等*私走***品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赏:男,45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涛:又名许惠涛,男,40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河:男,37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美生:男,45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振鸿:男,32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深:男,30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炎:男,35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镇,又名李永镇:男,32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佛林:男,46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国超:男,51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桓:男,23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成群:男,32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振贵,又名张振桂:男,29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木材:男,23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私走***品毒**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

1998年7月21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犯*私走***品毒**罪,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8月13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4月17日,被告人黄赏、郭美生、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受陈凯(另案处理)雇佣,由被告人黄赏负责,在一艘铁船上改装暗仓准备到柬埔寨海域向国内非法运载*麻大**。同月22日,陈凯又雇佣被告人许涛作船长,议定的运载*麻大**数量为3吨,运费人民币(下同)55万元。当晚,由被告人许涛为船长,陈凯并预付运费3万5干元;

被告人黄赏、陈国超、李佛林为驾驶员,被告人郭美生为通信联络员,被告人李木深、李木炎、李镇为轮机,被告人刘桓为船员共9人,在香港居民李光的率领下,驾驶改装后的铁船从汕尾市甲子港到达柬埔寨海域,向一艘外籍货轮驳接*麻大**219箱,共4354公斤。被告人黄赏和许涛因所载数量超出原议定数量,二次与陈凯联系要求追加运费30万元,陈凯先追加10万元,该款按许涛要求分发给铁船上各被告人的家属。5月2日早,铁船返回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的预定区域。

在1998年4月30日晚,受陈凯同伙李忠(另案处理)雇佣,以被告人林河为船长,被告人林振鸿为轮机,被告人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为船员,驾驶一艘木船到达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5月2日早上9时许,该木船向被告人许涛等人驾驶的铁船驳接*麻大**,此后。两船逃离现场途中,被*警武**边防总队的巡逻艇截获。边防人员在木船上查获*麻大**草219箱,共4354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麻大**草中检出*麻大**的主要成份*麻大**酚和四氢*麻大**酚。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无视国家法律,从境外非法将大量*麻大**运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私走***品毒**罪。*私走***品毒**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振鸿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成群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载运*品毒**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与其他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9月6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赏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许涛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林河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郭美生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被告人林振鸿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被告人李木深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被告人李木炎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被告人李镇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被告人李佛林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陈国超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被告人刘桓犯*私走***品毒**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2.被告人黄成群犯*私走***品毒**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3.被告人张振贵犯*私走***品毒**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4.被告人林木材犯*私走***品毒**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5.赃款人民币3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品毒***麻大**以及*私走**工具船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陈国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赏、许涛、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郭美生、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逃避海关监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麻大**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私走***品毒**罪;上诉人林河和被告人林振鸿、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接应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麻大**的行为,亦均构成*私走***品毒**罪。*私走***麻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和被告人郭美生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量刑适当,但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7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的上诉;

2.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的定罪量刑和对陈国超的定罪部分;维持原审关于没收*品毒***麻大**、赃款、*私走**工具船只的判决;

3.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国超的量刑部分;

4.上诉人陈国超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私走***品毒***麻大**适用死刑的案件。

*麻大**因含有四氢*麻大**酚而具有毒副作用和人体依赖性。人吸食*麻大**,四氢*麻大**酚迅速由肺入血,尔后进入人体其他组织,对人体的心肺系统、内分泌系统与遗传、血液与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均有相当的危害。四氢*麻大**酚还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能刺激大脑皮层,使人的神经系统紊乱,从而诱发精神病。1988年1月,瑞典卫生部门发表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经常吸用*麻大**者(已经吸用50次以上),患精神病的人比一般人高五倍,偶然吸用*麻大**者,患精神病的人也要高出两倍。

国际上首先对*麻大**管制的国际公约是1925年的国际阿片管制公约。196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建议所有国家对*麻大**加强管制。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麻大**是依赖*药性**物,建议将其置于法律控制之下。

我国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将*麻大**列为*品毒**予以禁止并对相关行为处以刑罚,始于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纳了该决定中的规定。但是,《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刑法只对以*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为对象的*品毒**犯罪规定了处刑的*品毒**数量标准,而对*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其他*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处刑的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以*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其他*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为对象的*品毒**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定*品毒**与*洛因海**的相当值确定处刑的数量标准。此前也有过多起对贩卖*麻大**的*品毒**犯罪予以处刑的案例。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品毒**现象中,基本以吸食*洛因海**和*片鸦**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品毒**犯罪比较严重的有关国家对几类*品毒**的换算表(如*麻大**的相当值为1克*洛因海**=1000克*麻大**),制定了国际上几种常见*品毒**与*洛因海**的换算值,供处理*品毒**案件时参考。其中,1克*洛因海**:1000克*麻大**,即:

1克*麻大**=0.001克*洛因海**。为适应打击*品毒**犯罪的迫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一相当值,对以*麻大**为对象的*品毒**犯罪予以惩处。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私走***品毒***麻大**入境,在我国尚属首例,数量达4354公斤,也即相当于4354克*洛因海**,属于*私走***品毒**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私走***品毒**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私走***品毒**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

四、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2集,总第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