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孩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

   中宏网11月26日电 近日,河南郑州一女子为罹患罕见癫痫疾病的孩童代购救命药,被认定为贩毒的事件被广为关注。

  事件中的女子李某,其幼子所患疾病非常罕见。目前,国内没有针对此病的“特效药”。在医生介绍下,李某开始购买一款名为氯巴占的药,幼子服用后,有较好的效果。不过,此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这意味着个人私自买卖这类药品触犯相关法律。

  李某因帮助病友代购氯巴占时被当地警方调查,随后此案提交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决定文书中,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即“*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

母亲给娃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资料图

  在处罚方面,中牟县检察院考虑到,李某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依据等因素,中牟县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同时,责令李某具结悔过。

  虽然李某帮病友代购药品的行为免于刑事处罚,但李某却背上了“毒贩”的罪名。这个结果让李某无法接受,“救孩子的性命也有罪吗?”

  除了李某,另有三名患儿母亲也被当地检察院定罪不起诉。给这些为救治孩子生命“铤而走险”的母亲定罪是否合适?

  法律界人士分析,上述案件中,检方认为行为人(代购母亲)的行为构成*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适用酌定不起诉。

  人们关注这起事件的焦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能以*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定罪吗?

  法律界人士表示,刑法理论中有一句定罪的箴言:“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条文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要看它是否侵犯了特定的法益。

  在本案中,首先,行为人没有侵犯*品毒**犯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涉嫌*私走**、运输、购买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即*品毒**),但主观上,行为人是在购买具有专业医师认可疗效的特殊治疗药品。主客观不统一,不能定“*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

  行为人不构成“*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的帮助犯,也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帮助犯,因为“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对于本案购买者来说,该药品不会危害健康反而会促进健康。

  行为人最有可能构成的犯罪是“*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从法理层面,虽然行为人符合刑法条文“*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伦理是出罪的依据”告诉我们:“道德所鼓励的行为绝不能认定为犯罪”。母亲救孩子的行为天经地义,是我们道德生活所鼓励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生活中,还有很多家庭面临与李某相似的“困境”。很多网友表示,“希望能够尽快有一个合法购买药物的渠道,解决更多患儿得不到‘特效药’救治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