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诈骗的方法 (遭遇网络诈骗的正确处理方法)

几日前,接到“极目新闻”一份邀请函,称“女子莫名收到8000元网购欠条”,“极目新闻”邀请鄙人就网购中如何保护隐私安全作话题讨论。

承蒙邀请,谢谢。对于网购,我不怎么懂,因为我家在网上购物,都是孩子们在操作。至于网购中如何保护隐私安全,鄙人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过,李女士对于接到电话有8千元的购物欠款,没有必要惊慌,因为,既然是李女士莫名收到的网购欠条,那这欠条一定是假的,因而,邪不胜正。同时:

一、李女士在网购平台8千元欠款案中,可以要求业主赔偿2.4万元

首先,购物平台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总则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是欺诈行为”,而购物平台电话称李女士有8千元的购物欠款,显然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因此,该购物平台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第二、李女士要求购物平台业主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传统道德规范依据和获赔渠道。

获赔的事实依据,是购物平台向李女士发出的“称李女士有8千元的购物欠款”的信息。至于购物平台的地址、业主的真实身份,可以在该购物平台的后台查出来的,因为购物平台在申请其账户时,要提交其真实身份,并对申请人作人脸识别。

获赔的法律规范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权法”)第5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购物平台称李女士欠款8千元的三倍,就是2.4万元。

消权法第55条中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该三倍赔偿的前提和条件。至于欺诈行为是否既遂,不影响该欺诈行为的构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消权法第55条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要求需欺诈行为既遂才构成欺诈行为。至于在《刑法》中,诈骗罪是要求需欺诈行为既遂才能构成(《刑法》第266条)。但是,刑法是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的重罚,而消权法,仅仅是财产罚,因而,在“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是有区别的。

也就是说,虽然因为李女士没有向购物平台支付8千元而使购物平台的欺诈行为未遂,但购物平台的行为仍然是“消权法”第55条中的欺诈行为,应当赔偿2.4万元。

获赔的传统道德规范在于,因为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升华,是

道德规范的底线,因此,消权法第55条的规定,也是相关道德规范的底线。

至于获赔渠道,是拨打购物平台【电商平台】所在地的12315的电话举报。例如,假设购物平台所在地(就是购物平台的地址)在上海,则拨打的电话是021-12315。同时,因为消权法第46、61两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受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李女士作出了投诉,就能够获得2.4万元的赔偿。

二、李女士在购物平台的8千元欠款案中,可以追究平台业主的刑责

本文文首已述,该网购平台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就是诈骗行为。《刑法》第461条和《刑诉法》第181条,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共四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该网购平台电话称“李女士有8000元的购物欠款”的行为,具有以上构成要件中(一)、客体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等三要件。虽然因为李女士未向该网购平台支付8千元而使该网购平台诈骗未遂而不具备该构成要件中的“(二)、客观要件”,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诈骗罪案的司法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

“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

购物平台既然给李女士拨打诈骗电话,就肯定给其他许许多多的人拨打了诈骗电话或发送了诈骗信息。因此,只要李女士对该网购平台的行为报案,受案的公安机关就会对网购平台的诈骗电话的次数和诈骗信息的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证。

综上所述,该网购平台电话称“李女士有8000元的购物欠款”的行为,肯定具备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同时,《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罪案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因此,李女士在此案中,可以追究网购平台业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鄙人倡导的以上行为,并不是希望李女士去作职业打假人,而是

鉴于目前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肯蒙拐骗盛行,尔虞我诈、勾心斗角泛滥,诈骗电话、诈骗信息满天飞【特别是境外的诈骗电话、诈骗信息的泛滥】的购销生态,就应当弘扬这样的行为,还市场经济的朗朗晴空。

另外,请《极目新闻》公开李女士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信息,因为李女士对此案已经报警,如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了,就能够全社会监督该公安机关是否尽职尽责,是否依法办案。

附,极目新闻的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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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