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
被告人刘某今年36岁,泉港人。2012年3月,刘某得知潘某想在惠安县租地经营汽车修理厂,便虚构惠安县某老人活动中心附近有5亩土地出让的事实,动员潘某购买该地块,并谎称自己可以帮忙操作买地事宜,从而取得潘某的信任。2012年4月到6月期间,刘某先后以关系疏通费、缴纳土地款和税款的名义骗取潘某钱款共50.2万元。每当潘某向刘某了解购地进展情况时,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直接关闭手机后逃匿。潘某于2014年11月到派出所报案。
2014年10月,刘某向泉港某汽车租赁中心租得一辆丰田锐志小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万元)。租到车后,刘某把车开至泉州市区一茶叶店附近,使用事先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谎称车辆是自己的,后把车质押给夏某借得3万元。当租车中心催讨该车时,刘某借故拖延还车,关闭手机后逃匿。同年11月,刘某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向另一家车行租得一辆本田凌派小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827万元),租车后质押给何某借得3万元,而后又借故拖延还车,关闭手机后逃匿。车行经营者庄某通过友人联系到刘某,约见面后将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审判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租赁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合计人民币18.827万元的车辆,后将骗得的车辆质押借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自首等情节,法院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被告人刘某与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承担归还租赁车辆的义务。但刘某租车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无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同时,刘某采用欺骗手段,虚构身份,使被害人陈某相信其有车辆的处分权并与其签订“抵押”合同后骗取借款,该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和车主均应加大对租车人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要加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将车租出后可通过GPS定位系统随时掌握车辆的去向。对于借款人而言,车辆担保必须手续齐全,应由车主亲自签订或依法授权的委托人签订担保合同后才能生效,对于来历不明的车辆,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致担保无效,无法追回钱款。
(作者:陈碧梧、林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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