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分院检察工作发展需要,以检察理论研究助推办案质效和司法能力提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先后制定、修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八项措施》《检察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推动构建“大调研”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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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季度,该院各部门干警紧扣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争点,加大研究力度,涌现了多篇有质量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其中,既有文章发表于《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检察日报》等检察系统知名刊物、国家级专业报纸,又在《上海法治报》《检察风云》等地方平台上发出了检察声音,课题研究也获佳绩。
下面就让小编和大家分享
这些理论观点吧
1、高空抛物犯罪司法判断要点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2月1日第3版
作者:杨志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上海检察业务专家
主要观点:随着刑法修正案 (十一)的出台,高空抛物犯罪的刑法规制重点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要注意对“高空”“物品”及“情节严重”的理解。从法律修订过程看,高空抛物独立设罪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降低入罪门槛,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提前予以刑罚制裁,以更加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属于预防性立法;二是通过增设轻罪(高空抛物罪),以严格控制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要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亦应紧紧围绕上述目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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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务督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司法办案活动监督
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2期
作者:张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务督察部干部
主要观点:201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童建明副检察长指出,检务督察部局五项主要职能的核心是内部监督。其中执法督察,是指强化对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检的规定、决定情况的督察,以及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开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应把准切入点,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度介入,着眼大局,开展类案监督。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及已有监督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合力,提高监督权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提升监督质效。


3、涉民企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审视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3期
作者:
张申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
张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主要观点:涉民企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并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效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偶存不应当羁押而羁押、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为此,建议从完善初审程序、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完善检察建议的配套制约措施等方面完善该制度,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链接:(《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3期出刊)



4、上诉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以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为例
来源:《犯罪研究》增刊(2020检察官论坛专辑)
作者:林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主要观点:在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相邻”产生的矛盾不断累积、升级,直至发生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因此诉讼主张往往尖锐对立。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一切诉讼的核心,以证据确立事实、定分止争、维护公正,是检察人员的一贯追求。言词证据作为直接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相对重要。但实务审查中,言词证据的证明内容容易因立场对立而对立,使案件事实难辨、真伪不明,加大了案件审查的难度。在处理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上诉案中,二审检察人员应充分注意上诉人上诉理由,以言词证据审查为重点,结合具体案情,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审查言词证据,区分核心内容和非核心内容,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依法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的审查路径。
5、民营企业涉产权犯罪平等保护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1年3月10日第7版
作者:王延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主要观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又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式的涉民营经济产权犯罪的平等保护体系,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宪法确立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此,检察机关应探索并构建派驻检察,切实解决报案难的问题;强化立案监督,防止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强化侦查监督,既追赃挽损,保护被害民企合法权益,又保护侵权企业的权利,支持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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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检察视角下的上海地方金融监管
来源:《检察风云》2021年第6期
作者:吴菊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观点:金融犯罪案件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从纷繁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中窥见金融监管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当然之意。从实然角度来看近年来上海金融检察办理的大量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办案仍大有可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上海金融监管应当做到金融行为及金融产品全覆盖,实现监管端的金融数据治理和金融刑事合规,建立全面、灵活、准确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型。金融检察的刑事打击与上海地方金融的行政监管应当形成合力,从而在金融风险防控的人民战争中取得胜利。



7、检察机关对“海淘”口罩违法行为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2卷
作者:吴晓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主要观点:新冠肺炎疫情下,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激增,伪劣制假、哄抬价格等市场违法行为随之增多。同时,随着网络电商的兴起,国内消费者借此可以通过“海淘”等形式从境外直接购买口罩,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诸多违法行为的侵害,直接损害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海淘”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除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外,检察机关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样可以发挥保护国内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作用,通过追究代购者、网络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达到规制“海淘”网络平台参与者经营行为的目的。
链接:(吴晓东:检察机关对“海淘”口罩违法行为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8、新形式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研究
来源:《上海检察调研》
作者:张申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
主要观点:检察机关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轻言放弃或削弱。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内设反贪、反渎部门整体转隶。刑诉法修订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多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机制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检察机关做好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案件线索管理机制作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基础,迫切需要研究、创新和改革,早日形成一套符合新形势要求的制度体系。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的特点、难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的重构与完善,应坚持“宜专不宜广”,发挥基层院的独特优势,并探索建立线索管理与侦查人员同一化模式、“会议制”线索研判机制。
9、论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主观认定
来源:《上海检察调研》
作者:黄翀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第十二届优秀公诉人
主要观点: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认定难,归结于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难。实践中,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主观认定,存在着过分关注“通谋”而忽视单向明知、“明知认定”多从言词证据突破而忽视行为表现、对共犯的主观明知程度的要求过高等误区。破解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主观认定难,应遵循将共犯主观认定确定为概括性故意认识,根据异常行为认定主观明知的整体思路。分别建立符合认知规律,与行为相适应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10、课题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2020年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三等奖
主要观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与社会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形象。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的不足与缺失不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遵循附带审查和程序性控制的双重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构建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结合,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并举的复合型检察监督方式,以弥补现有监督体系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