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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现在被海关稽查认定我公司向国外子公司进口一种设备时,因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导致漏缴税款,请问我们公司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表述,漏缴税款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具体要结合违法情形分析相关责任及其承担问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海关可结合具体情形对贵司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与其供货商某能源设备丹麦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署特许权使用协议,协定由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向某能源设备丹麦公司支付自协议生效日起进口相关产品(含部分已进口且尚在使用期的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经N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未向海关申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与上述协议相关的油压传动阀等产品进口对应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报关单号XXXXX0191000863553、XXXXX0201000798258等共计109票。经调查,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已向某能源设备丹麦公司支付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199944.03元。另有部分进口的产品已产生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0175523.81元尚未支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漏报特许权费构成申报不实,可能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需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确定法律责任及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例中,经N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未向海关申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与上述协议相关的油压传动阀等产品进口对应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19845.93元。综合上述,当事人某能源设备N有限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N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