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蔚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2月26日新华网)
陆勇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触及到社会大众深切感受的深层次民生问题:医疗。此案中涉及到的药品价格、医保使用等问题,都是整个医疗体制中核心的问题,也是大众感受最深、看法最多的问题。高昂的药品费用、对生存的渴望,在法律的红线内形成更为强烈的纠缠与对冲,司法与伦理的困境在此痛苦的呈现出来。
虽然有媒体的呼吁、患者的联名求情,但要客观来看,陆勇得以免于起诉,并不意味着伦理战胜了司法、法律向人情低头,反而背后体现出的法治精神让人欣慰。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的起诉、撤诉以及决定不起诉,每一个行为都是严格遵照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非是因为碍于人情、怕悖伦理而作出。从检方的说明来看,每一项都有法律依据,如果陆勇存在销售行为或者将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用作他途,那么等待他的就会是另一个结果。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以人为本,应该更加“人性化”。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正严明是必须恪守的法律准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人人都在呼吁依法办事,却又在一些社会事件面前希望法律大开方便之门。法的尊严何在?如果法总是在情面前让步,法律不就形同儿戏、令人一笑了吗?
以本案来说,如果仅是因为人情伦理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后面定会有更多的陆勇式人物去从事陆勇式的行为。但有谁保证,他们都真的能像陆勇一样,不会依靠倒卖药品去敛财,不会滥用他人信息去从事违法犯罪之事呢?到时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医疗问题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民众对医疗问题的诉求并不该影响法律的公正。
确实,当前我国的法律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既已成文的法律,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依法办事,社会才能按照规则运转。对于不完善的法律,则需要立法部门作出更多的工作加以完善,这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加快速度。
在接受采访时,陆勇表示不会停止购买仿制药,但他的法律意识明显也得到了加强,“个人出资购买少量没有危害性的,一般以十瓶为准,我前不久刚咨询过有关部门。”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敬畏。这是陆勇自己的进步,也应该是社会的进步。今后不管多少陆勇式的人从事陆勇式的行为,都要有法律戒尺,“法令禁止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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