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王某在某店铺网购了109.82元的无糖藕粉,收货后向平台投诉该店铺虚假宣传、申请退款,并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店铺。平台经调查后驳回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对店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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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分三天在该店铺连下10单,共付款18222.28元,购买了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在店方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王某立即申请退款退货,然后又作出多项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
因王某不理智的行为,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下降。店主称,王某的行为影响了店铺参与节日促销,销售额下滑严重,故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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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法官的调解,王某当庭向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店主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反复、大量下单及频繁发起退款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主观上存在恶意,是为了报复和骚扰商家,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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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如案中的王某,反复下单退货逞一时之快,最终就需要对自己的恶意行为付出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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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是有边界的,不应利用法律来为难他人,甚至为自己的恶劣行为开脱。
那什么样的产品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呢?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提出,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所以下单前,一定要看好商品属性,若出现问题可及时与店家、平台进行沟通。若仍旧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民事诉讼,千万不要像王某一样冲动下做出让自己后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