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看,这个女人叫小美......”
熟悉的声音从手机上传出,同事却突然意识到:“诶,我刚刚要用手机干什么来着?”
这种现象在生活中越来越常发生,明明打开手机是为了要做某件事,打开手机后却莫名陷入了短视频的“魔咒”。
“短视频”以它短小精悍的优势,迅速占领了大众的生活,完美填充了大众的碎片模块。
以至于现在很多人本想在睡前放松,刷下短视频,一晃眼却过去了2小时,生生挂上了黑眼圈。

(图源:pixabay)
据统计,目前我国短视频用户数已突破9亿。可观的用户量和迅猛的发展态势,让短视频迅速处于风口位置。
但同样的,短视频也因为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成为侵权的重灾区。
仅在2020年的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中就可以看到,针对1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就达到92.9%,共监测到侵权链接255.21万条。
今天,小易就带大家盘点一下,生活中常见的短视频侵权类型,看看你遇到过吗?
1.未经允许,擅自搬运别人的短视频
未经允许,直接搬运别人的原创视频是最简单粗暴的一种侵权方式,同时也最容易分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放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放播**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放播**在公众*会集**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放播**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放播**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 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 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图源:pixabay)
如果短视频较为完整的引用了原作品的片段,但未标明原作者的身份和名称,甚至故意通过剪辑工具等软件去除原作者特意设置的水印等身份要素,则很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2.拍摄带有别人肖像的视频并发布到网上
现在人手一部手机,在遇到事情时,很多人习惯拿手机去记录,有时这种曝光行为可能是出于好心之举,但可能已经涉及侵权。
如果拍摄者将拍摄的他人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
如果拍摄对方的是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也仅限制于拍摄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在社交平台上进行曝光的话,则要对被拍摄的个人信息要作模糊处理,否则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侵犯隐私权。
特别是有些账号为了赚取流量,恶意引导,不仅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构成*辱侮**、*谤诽**罪。

(图源:pixabay)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化丑**、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侵害他人上述权利的需通过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切条长视频,收获短视频“追剧”体验
某视频app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进行切条,切为大部分在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并在平台上传播《奶奶再爱我一次》的共122段片段,包含了该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
《奶奶再爱我一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将侵权方“80后挖剧君”告上法庭,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

(图源:pixabay)
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4.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
除了直接搬运影视剧内容外,很多用户会选择对影视剧进行剪辑、拼接、解说等方法进行二次创作,比如大家常见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就是典型代表。
实际上,在2021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中就规定了: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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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X分钟看完一部剧”一定是侵权行为吗?
针对如何界定具体侵权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宋鹏给出了专业解答:
“如果短视频制作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式使用电影作品的画面,画面的串联展示了电影作品中的关键情节或叙事脉络,并将短视频通过网络来传播,可能导致‘剧透’,甚至导致对权利作品的市场替代,从而损害电影作品权利人利益,此种利用方式很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如果适当引用少量画面,且使用是为了对该电影作品进行评论或者说明其它问题,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5.短视频作品中用到了别人的音乐或文字作品
一个精彩的短视频,除了内容上足够优秀,恰到好处的配乐称得上是短视频的点睛之笔。
很多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可能也意识到了音乐的版权问题,选择从音乐软件上付费购买音源。但在音乐软件的购买,只限于个人欣赏使用,如果要用作商业用途,或作为视频背景音乐到不同平台传播,还是属于侵权的。

(图源:pixaba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前papitube就因为配乐侵权被索赔25万,随后真诚道歉并赔款7000元,算是给业内敲了个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用户直接选择平台提供的音乐库,确实是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在运营多账号的情况下,将视频上传到其他平台,由于其他平台没有这首音乐的版权,因此也可能涉及到侵权。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越加繁荣,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越加完善,同时平台也应该尽到监管的责任,才能改善短视频的侵权乱象。
从长期来看,只有尊重版权,创新版权合作模式,才能够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让原创作者产出更多的优秀作品。
参考资料:
1.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原文标题:《发布短视频需谨慎 造成侵权需担责》,原文链接:http://ytzy.sdcourt.gov.cn/qdjmfy/399689/399647/9081066/index.html
2.北京互联网法院,原文标题:《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739858416210849&wfr=spider&for=pc
3.人民网,原文标题:《“X分钟看完一部剧”如何才能不侵权?》,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151959387396077&wfr=spider&for=pc
4.光明日报,原文标题:《短视频如何答好版权保护这道题》,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lszt/content/2022-04/24/content_87084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