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朴骑手有骗局吗 (美团朴朴商战)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兴产业不断涌现,这其手中最突出的就是之前的淘宝、京东,紧接着是美团,朴朴超市,抖音直播带货等, 各商家都把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转到了线上,呈现除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商业态势。

各商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为了在这种商业态势下争夺一席之地,都使出了浑身解数,于是乎 又出现了随之配套的各种促销方式,这些花里胡哨的促销手段让各商家赚得盆满钵满,却把我们消费者搞得眼花缭乱。

我先为你们说说传统销售模式下的几个招式: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平销返利。 这个招式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以案例的形式分别给你们介绍下。

01 现金折扣

案例:甲公司销售某品牌电脑,某品牌电脑的销售价格4000元/台(不含增值税),甲公司规定付款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销售给乙商场该品牌电脑100台。乙商场已于8天内付款。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

借:银行存款 44296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9040

贷:应收账款 452000

发票开具像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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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商业折扣

案例:甲公司销售某品牌电脑,某品牌电脑的销售价格4000元/台(不含增值税),甲公司规定购买100台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200台以上,可获得8%的商业折扣。甲公司向丙商场销售该品牌电脑300台。 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应收账款=4000*300*1.13*92%=1247520元

借:应收账款 12475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520元

发票开具形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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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销售折让

案例:甲公司销售某品牌电脑,某品牌电脑的销售价格4000元/台(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向丙商场销售该品牌电脑100台,丙商场未付款。几天后丙商场发现该品牌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不影响销售,丙商场要求甲公司降价,甲公司给予每台50万元的销售折让, 甲公司作为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应收账款=4000*100*1.13=452000元

借:应收账款 4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

甲公司给予每台50元的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5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650

发票开具样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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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平销返利

案例: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3万元的现金返利。 用图显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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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支付现金返利:

借:应收账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发票开具样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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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为你们说说现代销售模式下让你们眼花缭乱的众多招式:满额即减、买赠促销、赠送优惠券、平台促销、政府消费券等。接下来仍然是以案例形式给你们说说这几个招式的账税处理。

01 满额即减

满额即减是指当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卖家给予一定的折扣,如满100元减20元,满200元减50元等。

税务方面的收入确认金额由*票开**方式决定,如开具折扣发票或按公允价值分摊金额。

案例:乙服装类品牌公司在618期间针对女士裙子推出“满500减100元,满1000减300元”的优惠活动,某买家购买两款裙子,价款共计1000元,扣减300元后买家支付700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2

买赠促销行为是指买家购买商品时,卖家赠送一件或多件同类商品或非同类商品。

02 买赠促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增值税方面按照折扣销售处理的,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也是可以对赠送商品免增值税的;否则,视同销售。

案例:某奶粉品牌公司在“618”期间对某一奶粉进行“买三赠一”“买五赠二”的促销活动,该奶粉单价为398元/罐,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2件商品。

两种*票开**形式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票按总价1990(398*5),数量为7罐;或者按照单价398元/罐,数量7罐,折扣796元,折后金额1990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 1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8.84

成本结转7罐的价值

(2)发票按原价1990(398*5),但数量为5罐,发货数量为7罐

第一步同上,但赠送的2罐还应视同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成本价+销项税)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2)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91.57

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调增。

03 赠送优惠券

买家在购物前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抵减购买价款的促销行为,或者买家购物之后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待买家在以后任一期间或特定期间再次购物时使用的促销行为。如:“收藏门店送10元购物券”活动,买家收藏后支付货款立减10元。

01 消费前赠送

在买家消费前就赠送优惠券,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买家入店或关注,以达到促销目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 赠送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待买价再次购物使用时将其视同销售折扣,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 会计上遵循谨慎性原则, 按照所赠购物券金额和预计使用率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贷买家使用优惠券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由于会计上预计的费用,不满足税法规定,如果在年末仍然没有实际发生的金额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案例:某玩具类品牌公司在618期间对收藏店铺的1000名顾客赠送优惠券,每张20元,某顾客再次购买其商品时使用了该优惠券,优惠券抵减后支付1130元。

①不对赠送优惠券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②对赠送优惠券做预计负债处理,以后收回冲减预计负债

按历史数据估计有90%的使用率预估费用

借:销售费用 18000

贷:预计负债 18000

实际销售使用:

借:银行存款 1130

预计负债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30

上述的会计处理,看似“很完美”,其实是不合理的。上述的会计处理多确认了增值税计税依据,从而导致企业会多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只是同时多确认了收入与费用,对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上没有影响。

非要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促销费用的话,当促销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卖家使用优惠券)

可以对预估费用冲销,即红字冲销,比如该案例,确认收入还是按照①,同时红字分录:

借:销售费用 -20

贷:预计负债 -20

02 消费后赠送优惠券

案例:某公司在618期间对凡是在本店消费购物的按照每满100元赠送10元消费优惠券,以后再次购物时可以直接抵扣货款,优惠券有效期限从领取之日起180天。假如该公司在618期间销售113万元,实际赠送优惠券面值10万元。

根据以往经验,该类优惠抵用券的使用率只有80%。根据与其他优惠券对比,该类抵用券的价值实际上只有面值的50%。因此,优惠券的实际价值=10万元*80%*50%=4万元。

借:应收账款——A平台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万元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 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说明:

1、后期使用时,在冲减优惠券的价值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到年末“合同负债/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贷方余额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纳税调增。

04 平台促销

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吸引人气,也会推出针对买家的各种促销活动,比如抽奖、积分等活动,买家可以在各商家(卖家)处使用,月末电商平台把钱结算给买家。

对于这部分促销活动,买家在购买货物少付货款,其实在后面可以得到平台的补偿,对于卖家来讲,收入并未减少,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该确认为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05 政府消费券

政府为支持经济复苏,在疫情期间通过各种平台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直接抵用消费金额。由于该类消费券金额,后期会有政府补偿给相关企业,因此消费者因抵用而减少的额金额,企业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处理。在没有收到该款项前,作为“应收账款”核算,后期收到政府拨款时再冲减。

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支付的消费券的财税处理:

案例:甲企业出售商品113元,成本80元。政府通过支付宝发放优惠券给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使用支付宝中的优惠券满100减20,实际支付只要93元,而甲企业消费者支付时直接到账113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与企业进行结算单额消费券的财税处理:

案例:乙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政府发放优惠券给消费者,约定消费者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可以持券到乙企业进行消费,再由乙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消费券金额与政府进行结算,一张200元优惠券可以结算190元。

某商品市场价值1130元,成本价800元。消费者通过取得的政府发放的价值200元优惠券在企业已进行消费支付930元,企业根据优惠券一张200元与政府部门进行结算190元。

消费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3.01(9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6.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与政府相关部门结算优惠券:

​借:银行存款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8.14(19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86

在网上看到有人这么说​:“世上最难走的路就是商家的套路”。通过我以上对传统销售模式和现代销售模式的纷纷扰扰的套路的解析,你们还会认同网上的这个​说法吗?我猜想应该是不会了吧。随着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还会有更多的销售模式出现,我上面列入的并不是全部,欢迎你们在留言中分享你们熟悉的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