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小李和小陈在酒吧相识后,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恋爱关系。
三个月后,二人又来到该酒吧,碰巧遇到隔壁桌的客人出手阔绰,送了很多贵重物品给同行的女生。
看到这一幕,小陈流露出羡慕的眼神,身边的朋友也跟着起哄,“小李,你看别人的女朋友都有礼物收,就小陈没有,你是不是表现一下啊!”
酒精上头的小李为了给女友充场面,当即就把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来戴在小陈手上,并爽快地对小陈说,“别人有的你也要有。”
第二天酒醒后,冷静下来的小李想到自己冲动之下把价值不菲的手表随手送了出去,不禁有些后悔,便在微信上询问小陈:“手表是不是还在你那里,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来很贵的,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小陈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
小李回复:“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然而就在七夕节这天,小陈将手表戴出去玩,回来后发现表丢了。她第一时间跟小李说了这件事。小李听后,着急上火地让小陈好好找,实在找不到就折价赔偿。
“送我的就是我的东西,我为什么要赔”。二人为此事大吵了一架,昔日情侣也一拍两散。
索赔手表无果的小李来到宁海法院起诉,要求小陈赔偿手表一块,价值58000元。小李认为,双方当时是恋爱关系,当时是将手表借与小陈充场面,在交付手表时,自己也处于醉酒状态,酒醒后也多次催促小陈归还手表,但小陈以各种理由推脱。
小陈气愤地表示,既然双方是恋爱关系,就不存在手表的借用关系,手表是小李赠送的,赠表时小李并没有喝醉,也没有说明要充场面后将手表归还,因此不需要赔偿。

嘉宾:苗莉莉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方弘:法律上赠送和借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苗莉莉律师:咱们平常说的赠送在法律上叫赠与,民法典对于赠与有明确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俗来讲,赠送就是赠与,就是我把我的财产送给了你,白白送给你,没有对价。所以,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赠送或者赠与。
借实际上就是有借有还,东西的所有权依然是我的,你借用完了之后是要还给我的。但是,赠与的东西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受赠人是不用还的。
这就是赠送和借的本质性的区别。第一,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第二、是否有对价。这就是他们两个之间比较重要或者根本性的区别标志。
方弘:这个案件关键的争议点就是这块劳力士手表到底是送给小陈的,还是借给小陈的。通过整个案情,我也有点模糊,你说是送的?小李还说这表是我爸送给我的,不能轻易送人,你要保管好。但是,要是说是小李完全送的?也有依据。比如,小陈说要不然我把表还给你,小李说你带着,别卖了就行,包括吵架的时候,女方说“送我的东西就是我的东西,我为什么要赔?”等等。到底是借还是送,怎么来判断呢?
苗莉莉律师:具体到这个案中,我们首先来看小李当时的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也就是他当时到底是怎么说的。确实,小李说,“别人有的,你也要有。”他就把这个表戴在了小陈的手上。可是,我们要看一下当时的环境和他们认识的背景。他们是在酒吧认识的,而且认识的时间又不长。另外,当时这个表戴在小陈手上的时候,是发生在几个人喝酒的状态下,再加上周围的环境。但是,小李始终都没有说过这表我送给你了,也就是说从他直接表述出来的言辞当中,没有明确的表示说,我这个东西就是送给你了,赠予给你。
从小李的意思表示来看,我们不能直接给他的行为定性或推断是赠与。
再接下来,第二天,小李醒酒了之后,他就及时去问小陈手表的事情,说是父亲给他的手表,不能轻易送人,还是比较贵的。后来,小李知道这个表丢失了之后,第一时间去商量赔偿的事情。通过前后的这些内容判断,我个人还是比较支持法院的判断。
不论是从手表的来源,还是第二天小李清醒了之后的反应,还是后来对于表丢失之后他的态度,再加上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综合考量,小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推断不出来的。关于借,也多多少少有一点依据,比如后来小李对小陈说,你把表带着就行,别再给我卖了等等。其实,小李是有一定嘱托的,就是要把这个表给我看好了或者是管好了。
所以,综合这些情况来讲,我还是倾向于不属于赠与,确实是属于借用。表的持有人是具有保管的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后续可能让小陈对这个表进行赔偿的基础。
方弘:法院认定小李把手表交给小陈,其实是用于充场面。后来小陈讨要手表的时候,小陈表示手表遗失还拒绝赔偿。但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还有语言上的一些证据,法院也认为小李其实没有把手表赠给小陈的意思表示。在得知手表遗失以后,小李也多次的要求小陈进行赔偿。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借用的关系。那么,如果是借用的话就肯定是要返还的了,返还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手表已经丢了。小陈是不是要承担小李主张的58,000块钱的赔偿金额?
苗莉莉律师:在确认他们俩之间对于这个手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后面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相对而言就比较明朗了。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等,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子当中,小陈作为借用人,虽然她可能认为不是借用而是赠与。但事实上,最后认定他们俩之间的关系不是赠与而是保管。那么,手表在小陈保管期间被弄丢了,她肯定要承担责任。因为,小陈具有保管的义务。
至于赔偿58,000块钱的价值肯定是有依据的,不是随便定价。比如购买的发票,评估的价格等等。对于这个表的价值肯定是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确认方式,一旦确定客观价值就是这些,那么小陈的赔偿责任就要按照评估的价格或者发票上的价格进行赔偿的。小陈作为义务人、责任人,最终是要按照客观的价格承担自己的责任。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小李手表损失58,000块钱。一审判决以后,小陈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宁波中院是维持原判的。尽管小陈不是故意丢的手表,也不是他主动向男朋友要的。您觉得小陈有没有其他的补救措施?
苗莉莉律师:首先,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了两审。在法律上,小陈一定负有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小陈能够跟小李私下协商达成一个新和解方案,法律也不干涉,会尊重他们自己的决定。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他们两人去协商,协商不成只能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了。
方弘:情人之间的这种赠送贵重礼物的现象非常多。很多人出手阔绰,但目的都是为了两个人在一起。一旦女方提出分手,无论是送车、送房、送首饰,还有转账,男方都想要回来。情侣之间送的东西,分手的时候可以要的回来吗?
苗莉莉律师:确实,这种纠纷很多。一般情况下,如果情侣之间赠送衣服、化妆品等等我们一般人理解的很正常的礼物,价格也比较合理,一般分手了,也就分手了,赠与方不会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诉求。
但是,如果赠送的礼物或转账价值特别高。当然,两个人分手了之后,也要考察分手的原因是什么,恋爱时间多久等等,“赠送的礼物”还是很有可能被要回去的。
为什么?
因为,在两人恋爱期间,赠送这种大额的礼物往往会被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或者基于恋爱关系,奔着结婚去的才赠送那么大额的礼物或者是金钱。一旦两个人分手了,这种目的实现不了了,往往赠送的那一方就会主张赠送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赠送一方很有可能把这个东西要回来。我代理的案子当中,对于大额的礼物,也有法官会支持要求返还。
方弘:古语云,无功不受禄,无德不受宠。俗语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情侣之间的矛盾甚至是血案有些时候都是和女方收受男方过于贵重的礼物有关。所以,无论谁都不好无故接受他人的馈赠或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