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文添)3月1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网购纠纷案件以来,该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
日用品、食品购物纠纷名列前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最常见的消费方式。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2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审结816件。统计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平均每月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53.33件;自2020年1月以来,平均每月新收案件数增至189件,其中2020年1月新收案件数环比上涨215.49%。
从涉及的商品来看,日用品、食品、虚拟商品在该院已判决的案件中位列前三名。
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
白皮书显示,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职业索赔”现象突出。“职业索赔”团伙从“问题商品”的发掘、下单购买、安排收货、拆包视频录制、委托检验等,呈现环节清晰、流程明确等特点。此外,个别案件还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亲近**属之间互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职业索赔者”能否认定为消费者成法律灰色地带。
而一些电商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则会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虚增交易量。在杨某等6人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中,6名原告以其为被告刷单为由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因缺乏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部分消费者恶意退货太夸张
白皮书还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部分消费者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在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454件,退货率高达84.54%。广州互联网法院经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被告依据其平台规则取消原告“超级VIP”资格、冻结会员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此外随着新一轮的消费升级,部分消费者将消费触角延伸至跨境代购,产生了新的纠纷。跨境代购既有因“人肉代购”产生的纠纷,亦有名为“人肉代购”实为“囤货销售”产生的纠纷,还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有“国际”频道购买境外商品产生的纠纷。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能否认定为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成为审判难点。
典型案例
1 网络刷单有去无回,黑灰产交易不获保护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请: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法院认为,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某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代购”奶粉来自核辐射地区,10倍赔偿
2019年6月,原告于某在被告阮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日本奶粉1罐,并支付款项138元。收货后,于某发现案涉商品产地为日本琦玉县,该地属受核辐射影响地区。被告客服称,一旦下单不能退款,代购商品都是下单后专门代购的,此外海关也绝不会让有问题的奶粉进入到市场。于某诉请:被告退回货款138元,十倍赔偿1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店铺虽标注有“代购”字样,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时间来看,被告在于某付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案涉货物,故可推断案涉商品为现货,并非依于某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商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故应认为于某支付的款项是应被告发出的买卖合同要约而支付的货款
因此,被告向于某提供的案涉商品是其从国外购买后在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的商品,被告已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权,于某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案涉商品产地位于日本琦玉县,属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地区,故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院判决:被告向于某赔偿1380元。
3 已签收则默认完好无损?卖家不必然免责
2018年9月,王某在某平台上麟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台石磨机,案涉商品由卖家负责包装并交由某快递运输。王某收到案涉石磨机时间为19:21,由于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名、再验货,王某遂在快递底单上签署“外包装完好”并签名。王某拆开货物包装后发现案涉石磨机破损,便于19:30告知客服破损情况。卖家以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已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为由拒绝退货。王某诉请:1.麟某公司退还石磨机的价款3358元;2.赔偿占地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42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货物于19:21:08签收,王某于当天19:30即告知麟某公司客服案涉货物破损情况,且案涉货物外表包有多层塑料薄膜,薄膜外钉有木制框架,需打开多层薄膜才能看到内装的货物情况,王某举证证明了快递员表示要先签字再验货,王某在运输单证上也注明“外包装完好”而非产品完好。综合以上情况看,王某陈述其在拆开货物包装后才发现案涉石磨磨浆机破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确认案涉货物在交付给王某之前就已经破损。法院判决:1.麟某公司退还货款3358元,赔偿占地费18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