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还没到期就要被赶走,这是怎么回事?李先生两年前从广东来到柳州,在柳邕路租下了一间门面做茶叶生意,合同2017年6月30日才到期。但是前两天,隔壁一家宾馆的人来告诉他,说李先生的门面已经被宾馆租下了,要他马上搬走。这下,李先生急了。

李先生的门面位于柳邕路255号,他告诉记者,这间门面是2014年年底从当时的房东戴某手里租下来的,租期两年半,到今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当时,他还交了1万元的押金。去年10月,李先生听说戴某并不是真正的房东,这个门面是属于原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的,戴某只是他们的租户。经过求证,李先生才弄清楚,原来戴某是个“二房东”,他跟公司主合同的期限是到2016年12月30日。

“我没见这份主合同,蔬菜公司跟我说,这份合同是从戴先生这里租过来的,跟他没有任何关系,他说我的这个合同在蔬菜公司那里没有任何意义。”

发现问题后,去年12月,李先生马上联系了戴某商讨解决办法。对方却表示“一切按合同行事”,让李先生放心。可前两天,隔壁宾馆的人却说,李先生的这间门面从今年1月1日起被宾馆给租下了,要他这几天马上搬走。
李先生再次联系戴某,商量合同解约事宜,但一直没联系上。直到昨天下午,李先生再次拨打戴某的电话,对方接通电话后表示,今天会出面与他协商解约事宜。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的王一辰律师。
Q:李先生与戴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A: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才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但如果出租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主合同期内是可以转租给第三方的,同时主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如果他的承租期限是到2016年为止,那超出的部分是无效的,对房东是没有约束力的。
律师建议,李先生可以要求蔬菜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李先生是因为主合同到期,房东收回门面才被迫终止与戴某的合同,之后就可以搬出门面,再与戴某协商解约事宜。
Q:租赁门面时,承租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承租人最好是承租一手的房源,如果确定要租二手的房屋,一定要求对方出示与房东签订的主合同,除了查看承租期限外,最重要的是要看对方是否有权转租。如果不允许转租,虽然承租人口头讲房东同意他转租,最好是由房东出来在他们的协议上签字,有个书面证明同意他继续转租。
据了解,在今天记者发稿前,李先生与戴某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
(《在柳州》记者:韦鹏 刘双生 编辑: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