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出台!跨境理财通人均额度100万元
5月6日,内地“一行*会两**”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期为期约两周,于2021年5月21日截止。最终版本的实施细则,将从未来正式发布日起的30天后生效。

理财通细则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其意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跨境银行理财通的南北向交易,将全部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相比之下,目前股票互联互通中,香港就南向交易采用港元结算,内地就北向交易采用人民币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承担结算职能。
尽管采用人民币跨境交易,理财通仍采用“闭环”的运作方式,这点与股票及债券互联互通一致。境内资金在闭环的南向交易中不会真正出境,境外资金在北向交易中也不会采用在岸人民币入境结汇。

由于不涉及实质的资金进出境,投资者通过理财通使用的闭环跨境额度,不会被计入内地与港澳各自规定的个人资金进出境额度中。 目前内地居民每年资金出境上限为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2万元),港澳居民每天可向自己内地同名账户汇款的上限为人民币8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理财通的内地及港澳投资者个人额度上限均为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北向内地交易的资金净流入额,与南向港澳交易的资金净流出额,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该额度是跨境理财通的总额度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大湾区居民且净资产过百万才有参与资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座城市之一的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规定亦要求内地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在家庭金融净资产和金融资产方面,最近3个月的月末余额须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和200万元, 港澳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也仍待港澳当局公布。
“一行*会两**”同时发布了一份关于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声明,称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内地投资者可无需赴港申请银行开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远程见证方式,在内地银行完成开设跨境理财通的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无需赴港澳银行开户。 相反港澳投资者须亲赴粤港澳大湾区9座内地城市的银行柜台完成开设人民币账户。目前香港居民只能在中银香港通过见证开户的方式,办理内地II、III类小额银行账户。

港澳投资者须亲赴内地开户,意味着跨境理财通的开通日期可能仍存变数。香港目前疫情仍在反复,与内地亦未实现通关,香港居民赴内地须按当地要求进行为期数周不等的强制隔离检疫。
当被问及“香港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远程见证在中国大陆开户”,香港金管局未做出正面回应。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内地投资者每人都只能通过一组银行开设一组理财通账户, 即通过一家内地银行开设汇款账户,并在与该内地银行关联的港澳银行开设投资账户。如果要更换开户银行,须先解除与此前银行的业务协议和两个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闭环关系,港澳投资者反之亦然。
理财通产品不得质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 理财通南北向交易的相关产品,都不得用于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两地投资者也都不得通过募资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

《征求意见稿》亦规定,内地和香港的银行都不得前往对方境内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实质销售行为。内地银行在北向理财通的产品宣传过程中,亦不得宣传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根据规定, 内地合资格的跨境理财通展业银行,须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且须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银行亦须已经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与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除非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理财通北向交易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将按照投资产品风险评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评估调整,对不再适合作为“北向通”投资产品的,内地银行应当停止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对已持有相关产品的港澳投资者,内地及港澳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并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持有或者赎回。
个人信披失实将取消投资资格
当港澳投资者与内地银行发生纠纷时,解决方法包括:与内地银行协商和解;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或是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若投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9座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内地投资者若隐瞒个人重要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税逃**,或是违反上述质押和资金相关规定,银行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资格,港澳投资者只会暂停,不会取消。
内地银行若违反开户、跨境资金汇划、额度管理、资金来源审查、销售产品类别等不同规定,也将视情况被监管当局限制、暂停或取消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资格。个人和银行若涉嫌违法,都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5月6日,内地“一行*会两**”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内地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在家庭金融净资产和金融资产方面,最近3个月的月末余额须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和200万元才能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通知。
同时,内地投资者可通过远程见证方式,在内地银行完成开设跨境理财通的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无需赴港澳银行开户。疫情期间,很多大陆居民无法亲自赴港开具银行账户,跨境理财通也许是很好的灵活变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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