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英国并未完全阻断和其他国家的货币往来,为了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议会允许部分外币和旧有货币在兑币所兑换新铸货币。
1343年《钱币法》就规定:如果佛兰德人的银格罗特或其它货币,愿意补足对优质英格兰钱币的差价,则这些货币也可以在英格兰商人与商人之间流通,以及其他自愿接受这种货币的人之间流通。议会认为这样白银就不会流失于王国境外。

爱德华三世第18年,议会为了使国王和他的人民受益,决定将在商镇设立兑换所用以金银钱币的兑换。
1373年爱德华三世第47年和1390年理查二世第14年的法令中对苏格兰钱币在王国内流通时的兑换和实际币值作出规定:允许苏格兰的格罗特银币在经过准确计量后,以3便士以下的币值继续流通;破损的银币在计量后,根据磨损情况贬值处理。4便士苏格兰银币实值2便士,2便士苏格兰银币实值1便士,1便士苏格兰银币实值半便士,半便士苏格兰银币实值1法寻。

另外,破损的苏格兰银币根据磨损程度,其实际币值要进一步降低。1409-1410年的法令规定加利半便士不再在于王国境内流通。并确认了有关兑换所的规定,外来商人要在兑换钱币后的三个月内购买商品。1421年一条法令补充了关于兑币所政策,并决定征收铸币税:兑币所应在大街上的公开场所设置,人们可以前往伦敦塔地设立的汇兑所获取新铸货币,并缴纳一定比率的铸币税。
兑换金币的铸币税为每英镑5先令,兑换银币的货币铸造税率为每英镑15便士,不得超过这一比率。1诺布尔金币的铸币税为1便士,半诺布尔铸币税为半便士,1/4诺布尔金币铸币税为1法寻。汇兑所应该提供质量良好的合规钱币,否则将不被接收。
虽然议会法令对兑换中的外币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在保持币制统一的前提下为人们(尤其是外国商人)留出了可以兑换的窗口,既使得持有外币和旧币的人不至于承担巨大的损失,又保证市面上流通的是本土新币,在维持货币制度稳定性的同时为商品交换提供便利。

上述货币政策,不仅通过法令规范了国内的货币规格,保障了英格兰所流通货币的高质量,防止了劣质币的流入,有利于货币市场的规范并且保障正常的商业往来中的货币流通不出问题;而且禁止金银出口、鼓励金银进口的一系列政策其实是带有早期重商主义萌芽思想的。归根结底,这些货币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给英国国内的商业流通保证一定量的货币,这有利于商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

自中世纪以来,管理度量衡被视为英国国王的特权,并通过立法实施。中世纪晚期,为了更好控制商品的质量以及保证市场的公平交易,制定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并建立监管制度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
议会法令是中世纪晚期英国对度量衡实施统一管制的主要手段,其主要功能体现为:颁发统一度量衡的命令;确立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制造并颁发度量衡标准器;建立严格的检定制度、惩罚制度等等;从而为当时及后世树立规则和典范。

在早期的《面包师条令》中,出现了对度量衡的一些规定。法令规定标准的蒲式耳、加仑量器都要刻有国王的铁印,并保管。凡市镇的量器,都要与王的量器相对应,并要刻上郡长的印章。
关于度量衡的测量标准,法令中提到,六名守法的人应虔诚宣誓收集全镇的各种量器,即蒲式耳、半蒲式耳、四分之一蒲式耳、加仑、半加仑、夸脱,包括客栈和其他地方的;称重的量器,也就是称磅、半磅和其他小砝码,用以称在市镇上或法庭中称量面包,即各种样式的面包。
无论每样量器,每蒲式耳(称量液体的量器),每个称重器,还是每条面包,其上都应清楚地写着所有者的名字;同样地,他们也要收集磨坊的计量器具。至于所做的事,十二名合法的人将宣誓对所有这些事情作出真实的答复,如他们将代表国王按下述条款要求的去做;隐密的事,他们必暗暗地说,暗暗地回答。执达吏被要求将所有的面包师和酿酒师及其量器,以及本条所述全部其他事物,一同带来。

更明确的度量衡法令文本出现在Cay’edition版本的爱德华一世统治第31年(1302-1303年)的法令。其他地方出现过的相似文本都不如法令集中记录的全面。
法令集中的《度量衡法》提到,在整个英格兰王国的认同下,国王确定了度量衡器的规制,使一被称为“标准纯银的,国家标准货币”的英国硬币,圆无棱角,应当与麦穗中部的三十二粒干小麦一样重;二十便士为一盎司;十二盎司为一磅;葡萄酒的八磅为一加仑,伦敦一蒲式耳相当于八加仑,同时也是一夸脱的八分之一。
一袋羊毛应该重二十八英石,也就是三百五十磅,在某些地方重三十英石,也就是三百七十五磅,它们实际重量大小是一样的;一百二十英石,也就是一千五百磅,为一拉达,也就是伦敦大拉达,但一小拉达的重量要小得多。此时,一套标准的度量衡制度通过法令确定下来,此后那些私人拥有的度量衡器,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市政当局将依据议会法令和地方法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置。

随着经济职能的进一步加强,“英国的监督逐步从最初级和最明显的日常消费必需品扩展到了贸易和生产的细节”。1341年,在一条关于如何收集羊毛的法令中也包含了度量衡的规定,具体是羊毛袋装规格和重量单位。
法令中提到,各郡的羊毛由本郡守法的人收集,并交付于国王的接收官,并且每袋羊毛要按之前法令所规定的重量收集,即十四磅为一英石,二十六英石为一袋,不可增加。除了国王的接收官外,任何人不得代表国王擅自征收。各郡委任两位守法的贵族,在郡内指定地点和时间听审并裁决针对(羊毛)征集官和接收官的诉讼。

除完善度量衡标准外,议会法令还对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面包师条令》就对违反度量衡制的行为做出了惩罚规定:如果有人以未盖印,又未经市长或执达官查验的量器进行买卖活动,将被处以重罚。
每个市镇的所有量器,无论大小,一年应当检查两次。若有人使用双重量器获罪,即使用大量器用以购买,小量器用以售卖,那么他将以伪造罪被剥夺自由,并受严惩。1344年爱德华三世第18年议会的第二条法令则对度量衡制度执行机构进行了调整,废除了原先测定度量衡的委员会,将测定度量衡的职责转交给财政署的司库和财政署男爵,并对他们的职责进行规定。

1350-1351年爱德华三世第25年第五条法令的章节规定,被征购的谷物应由按相关法规由征购官员度量并准确估价。第9节废除了安塞尔称重方式,代之以衡平的称重方式。1357年爱德华三世31年议会颁布的《爱尔兰财产法》,其中第四节涉及征购特权和征购官员,第九节涉及贸易中心,其他还有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规定。
1389-1390年,统一度量衡的规定再次得到重申,不过兰开夏郡的度量衡被允许与其他地方保持差异。根据以上规定,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十分严厉,城市法庭每年还会定期公布情节恶劣的违规者。但是在那些小量零售啤酒、葡萄酒、肉类、面粉和食盐的零售商中间,使用违规量器的现象却相当普遍。
虽屡禁不止,当局仍然坚持执行标准度量衡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为保证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努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英国最终在19世纪完成了度量衡制度的国家统一,为全国经济秩序的统一做出了巨大贡献。

总体来说,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利用议会法令做出了诸多规范商品交易秩序的政策,包括完善国内市场网络、调控物价、稳定币值,以及统一度量衡等。一方面,这些法令体现了中世纪的道德经济观念,“人们一贯遵循的经济法应该是为‘公众谋福利’、为‘整个社会谋福利’的理念,认为每一个经济行为的关系都应该‘友善、忠诚和真实’。”
另一方面,这也是13世纪以来经济职能扩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国家“制定经济政策,通过推动经济活动使其财政资源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同时,也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的同时出台了“大多数人的政策”,保护了大多数臣民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