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评析(一)——*私走**普通货物的计税价格如何认定?

经典案例评析(一)——*私走**普通货物的计税价格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唐伟在日本采购劳力士、浪琴等品牌的手表,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至香港交给被告人何代耀等人。何代耀在香港收到手表后,由周娟安排“水客"采用人身夹带等方式,将手表运至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人王国亮根据何代耀等人安排,在深圳负责接收手表,并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给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唐睿。唐睿以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国内买家,在网上销售上述*私走**入境的手表。其中被告人陈某、张某与唐睿联系后,确定手表的品牌、型号、价格,向唐睿购买部分*私走**手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伟、唐睿、何代耀、王国亮逃避海关监管,*私走**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张某直接向*私走**人非法购买*私走**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中,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物品分别是*器武**、*药弹**,淫秽物品,*品毒**等物品。本案中,被告人*私走**的是手表,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普通货物、物品,因而,应当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内持续*私走**货物。对于此种持续*私走**的行为,*私走**的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如何计算呢?是应当以*私走**最初的价格计算,还是应当以最后*私走**的价格计算?抑或是采取平均价格?

本案中,法院采取二分法加以认定。其一,对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销售的手表,因聊天记录中完全体现了手表的型号、数量、价格等要素,因此,对该部分手表以实际约定销售的价格认定计税价格即可。其二,对于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销售的手表,因现已无法查明当时的销售价格,法院结合手表型号,以离案发时最近的报价认定计税价格也是合理的。原因在于,手表价格会随着手表更新换代而下降,行为人当时销售手表的价格必然高于现在的手表价格,法院在无法查明当时的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离案发时最近的报价认定计税价格是合理的。

综上,对于*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普通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认定,首先要看在案证据中是否有明确的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如果有可以直接以该销售价格认定计税价格。在没有明确的证据查明计税价格时,可以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视案件情况采取离案发时最近的报价认定计税价格,从而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经典案例评析(一)——*私走**普通货物的计税价格如何认定?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经典案例评析(一)——*私走**普通货物的计税价格如何认定?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