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备受关注的《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昨晚正式发布,这意味着网约车管理有章可循,出租车管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赤峰交通广播下午三点半的《运管之声》节目就大家关心的相关规定进行摘要介绍,下周一运管处的相关负责人会到节目里对新规进行详细的解读。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凡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经营巡游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简称“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巡游车管理工作。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从事个体巡游车经营的,应具备赤峰市户籍。

第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其中既有车辆经营权期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30日后起计算,新增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新增车辆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车辆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后的车辆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既有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变更实行政府平台交易,交易双方应符合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条件,取得经营权2年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巡游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对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巡游车车辆更新时应当为新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燃料消耗及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车门标识、里程标价签、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设施;

(三)使用专用颜色、专用牌照;

(四)车辆需投保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计程计价设备及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信息化设备应具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功能;

(七)新增出租汽车或经营期届满拟申请继续经营的,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6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

(八)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进行注册;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巡游车车辆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更新手续。

第十八条 巡游车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个体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后安排上岗。

第十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满20分的,收回从业资格证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等制度;

(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不得将巡游车交给非注册的驾驶人员营运;

(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不得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

(二)衣着整洁卫生、服务规范文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行车;

(三)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等客运服务设施设备;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

(六)未经已有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或拼客营运;

(七)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明交通、文明服务等活动;

(八)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不得擅自张贴宣传广告。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一)租乘的巡游车无计程计价设备、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继续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票据的;

(三)巡游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巡游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

(一)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的;

(二)携带物品超过行李箱的容积或者负荷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四)酒醉者或精神病患者无人陪护的;

(五)车辆在载客营运中的;

(六)所经过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七)其他违反巡游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巡游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地和道路上进行检查时,应统一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法证件。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巡游车行业的规范治理,打击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接受对各类违章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需提供车费票据、车牌号码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车辆经营权是指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从赤峰市运输管理处获悉,昨晚《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就大家关心的网约车相关规定进行摘要。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网约车的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经公安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

(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实现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联网。

(七)车辆需投保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

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对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不设置专用标识,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及占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站点候客,不得线下交易。

●执行时间

《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提醒:下周一市运管处的相关负责人会在赤峰交通广播每天下午3:30开始的“运管之声”节目里对新规进行详细的解读。 欢迎收听!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编辑: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