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没有合同如何举证 (建设工程未验收能否主张工程款)

无签收单能否认定已供应工程材料?

建筑材料供应履约情况证明,建设工程没有合同如何举证

【争议焦点】

发包人往往因工程进度或者控制工程质量需要,将混凝土、钢材等主材自行采购,交给工地唯一承包人使用,当双方就甲供材无签收记录,是否可认定发包人已交付了相应材料?

解析案例

1994年10月18日,发包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佛教协会)与承包人(*京大南**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建石家庄市玉佛殿工程。

1997年1月16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关于玉佛殿工程竣工及结算事宜的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工程竣工,将玉佛殿工程交付发包人,少量收尾工程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施工,从承包人的决算中将该收尾工程扣除。双方还约定近期作好材料、财务核账工作,整理好工程竣工资料。

1997年1月22日,双方对未完工程进行了统计。

1998年10月27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归还拖欠的工程款83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和一审诉讼费。

1999年4月13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甲乙双方材料账结算协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发包人凭承包人收料单按当时发包人签证的材料价格扣除。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部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370.025万元,另加材料款159844元。发包人已付承包人工程款6500000元,尚欠7360094元。

各方观点

(1)发包人认为:发包人施工期间陆续向玉佛殿工程运送水泥1127.5吨,在此期间,只有承包人在本案所涉工程处施工,应当对该部分材料款予以认定。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称的供材,没有承包人的签收凭证,承包人不能认可。

(3)河北高院一审认为:“发包人提出供材料款299418元,但提供不出承包人收到材料的证明,不予认定。”

建筑材料供应履约情况证明,建设工程没有合同如何举证

裁判观点

最高院二审同意河北省高院意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甲乙双方材料账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发包人凭承包人收料单按当时发包人签证的材料价格扣除。发包人没有承包人的收料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承包人提供了1275吨水泥。一审法院对发包人主张的299418元材料款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民一庭王冬颖法官解析认为:“虽然发包人主张只有承包人在本案所涉工程处施工,但是不能证明承包人收到了该批水泥。……由于没有承包人的收料单等证据,发包人不能证明自己向承包人提供了1127.5吨水泥。”

建筑材料供应履约情况证明,建设工程没有合同如何举证

作者点评

《民诉证据规定2002》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供应材料以收料单为准,但是发包人主张已向承包人供应材料中却未提供相应收料单,依法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施工场地仅有承包人情况下,亦无法排除发包人将材料送工地但未交与承包人的可能。因此,仅凭施工场地仅有唯一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材料送往工地,无法认定承包人收到相应材料。

可见,当事人在提供甲供料时,一定要与相对人形成书面的确认收料单据,否则,无法证明供料关系的存在。

裁判规则

发包人不能提供承包人收到了甲供料的证据,主张甲供料关系成立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