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买绿马甲被判15年后续 (买绿马甲被判13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讲求公平与正义, 法治的核心也在“公正”二字。 很多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疑罪从无、讲求事实证据、实体与程序并重等无不体现正义至上的精神。

本文故事的主人公胥敬祥却在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中,被屈打成招,没有证据就被定罪,种种恶劣现象在本案中充分体现。即使13年后沉冤昭雪,但大好年华终究逝去,郁郁而终的父母也不会复生。

一次冤假错案造成的代价无疑是巨大而悲痛的,同时引人深省: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因此,执法者应当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重担,深刻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利剑,使用不当则害己害人害社会。

农民工因买绿马甲被判13年,买绿马甲被判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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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隔十三年,在检察官蒋汉生的帮助下正义终于到来

1997年10月的一天,蒋汉生像往常一样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他正在处理一桩司法官员舞弊案,然而他更多注意到的却是另一名囚犯。作为检察官,公正执法是他刻在骨子里的原则,而这名囚犯的经历却存在很多疑点。

这位官员名叫李传贵,是一名二级警督,工作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囚犯名叫胥敬祥,河南人,1992年因鹿邑县连环入室抢劫案入狱,被判13年有期徒刑。

胥敬祥曾向李传贵求助,表示自己被冤入狱,根本没有犯罪。之所以认罪是因为在审讯期间遭到残酷的折磨,最终忍受不了只得无奈认下根本没犯过的罪行。

李传贵对胥敬祥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分析,发现确实存在很多疑点,就向上级请示宽限侦查期限。可结果没多久,一封群众的举报信打破了李传贵平静的生活与胥敬祥渺茫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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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中说李传贵和胥敬祥之间有不正当往来,指出李传贵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受贿。 由于案件影响严重,检察院立即对李传贵进行停职处理,展开严密调查,并以徇私舞弊罪对他提起公诉。

就这样,李传贵的案子最终机缘巧合之下到了检察官蒋汉生的手上。蒋汉生1985年开始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任职,参与过多起影响重大、涉案官员地位较高的贪污受贿等案件,声名远扬。

他始终坚守司法正义的底线,以人民为中心,广受人民群众称赞,他经手处理的案件每一起结果都令人信服。蒋汉生在处理李传贵案后发现胥敬祥案有很多疑点,自此便开始为洗刷他的冤屈四处奔波。

胥敬祥发现案卷资料显示明明抢劫案胥敬祥的“同伙们”并不认识他,并且胥敬祥签名字迹也与本人有很大出入,但这些令人难以置信的疑点仿佛空气般都被人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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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汉生探监时,与胥敬祥进行了大量沟通。 胥敬祥说他当时在狱中被司法人员殴打折磨,不认罪就不给水和饭,动辄拳打脚踢,甚至导致他身上多处严重骨折。

后来蒋汉生还去探望了胥敬祥的家人。可怜的是,胥敬祥的父母因为儿子的事情早已郁郁而终。家中只剩下苦苦等待的妻子,始终不相信丈夫的罪行,独自抚养几个孩子,数十年如一日辛劳艰苦。

胥敬祥妻子也曾为丈夫四处游走求助,可每当她来到警局,却遭到的是无端的*辱侮**与殴打。她没想到作为正义的化身,警察们竟然如此对待“罪犯”无辜的家属。求救无门,妻子彻底绝望了。

蒋汉生曾经自己也被冤枉过,他深知这其中的辛酸与委屈。他能够切身感受到胥敬祥一家人的痛苦。他到各地寻找证据,求助曾经的同事们,为了与自己不相关的一桩案子辛苦周折,一晃便是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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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2001年,蒋汉生将自己搜集的证据和报告提交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证据详实充分,众人一致同意重审胥敬祥抢劫案。 2004年,在胥敬祥有期徒刑的最后一年,他被判无罪。

十几年暗无天日,一朝得以重见光明,胥敬祥的内心无比复杂。这些年的痛苦经历使他原本早已不再信任司法,但检察官蒋汉生的出现让他相信人间正义永存。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但尚有蒋汉生这样千千万万的法律从业者在不断坚持。他们坚守着内心正义的天平,还无错者清白,为人民群众建立起一道值得信任的坚固底线。

人生在世,如蜉蝣般短暂。胥敬祥一生在狱中消磨十几年,最好的年华葬送在错误的司法审判中,原本圆满的家庭也支离破碎,实在令人可悲可叹。那么胥敬祥到底为何入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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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件普通的绿马甲引发胥敬祥被冤入狱的祸端

上世纪90年代“民工潮”初起,胥敬祥看到身边朋友纷纷加入民工队列,于是自己也随大流外出务工去了。好不容易赚了些钱,他打算回家呆一阵子好好陪陪妻子儿女,孝敬孝敬父母。

1992年休假回家时,胥敬祥在回家路上的一个小摊上, 看到一件还不错的绿马甲,上面绣的图案精致好看,于是就买了下来。 可谁知,正是这不起眼的平常之举竟导致他往后十几年在狱中度过。

那一阵子,当地连续发生了十多起入室抢劫案,群众们人心惶惶,警察破案压力也相当大。可作案者十分狡猾,再加上当时没有监控,竟是半点线索也找不到。一时间,案件陷入困境。

胥敬祥回家后,闲来无事便邀请亲朋好友喝酒聚餐。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家中喝酒闲聊,一个工友无意间发现胥敬祥穿的绿马甲有些眼熟。仔细一看,这下可不得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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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件绿马甲分明是自己妻妹给自己做的衣裳,因为穿着不合身让她拿回去了。可结果没几天就听说家里遭了贼,那件绿马甲被偷走了。眼下这衣服竟然好好地穿在胥敬祥身上。

他绝不会认错的,因为上面的图案是妻妹自己设计的,世间独一份,绝不会有第二件一模一样的绿马甲了。于是他偷偷报了警,本只是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个线索,却没想到竟把胥敬祥送进了监狱。

警方来到后,二话不说直接粗暴地将胥敬祥押回了警局,关进了审讯室。警方要求胥敬祥及时认错,坦白罪行。可胥敬祥什么也没做,他绞尽脑汁也不知道自己究竟犯了什么错被抓了进来。

接下来一段时间,警方对胥敬祥进行了长时间的拷问和审讯,各种非法手段一轮轮的用在胥敬祥身上,对他从生理和精神上进行双重折磨,逼他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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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警察的手段,胥敬祥最开始还能忍受住,可人毕竟不是铁做的。长时间下来,胥敬祥终于彻底崩溃,他痛哭惨叫着,最后不得不按照警方的要求承认自己参与了入室抢劫案,被警察抓着手强行在笔录上按下了血红的指印。

1992年4月,惊扰群众长达一年的入室抢劫案“告破”,嫌犯胥敬祥和其他同伙被判入狱。胥敬祥难以相信自己就这么不明不白地因为没犯过的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他愤怒不甘却无可奈何。

三、本文故事到此结束,那么接下来要介绍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什么是入室抢劫呢?

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基本犯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存在八种加重情节的最高处以死刑。本罪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第二,本罪行为方式一般是行为人当场使用*力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进而强行夺取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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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暴**、胁迫等强制方法应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要结合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犯罪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附随状况、凶器的有无、使用方法等具体事项进行客观判断。

压制被害人反抗是强取财物的前提,而财物包括狭义财物,主要指有体物和无体物,还有财产性利益比如债务的免除。而且*力暴**、胁迫等强制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抢劫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实施*力暴**等强制行为前,或出于其他目的实施*力暴**等强制行为的过程中。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强制行为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后,才产生非法取得财物的意思取得财物的,只有在这之后又有新的*力暴**、胁迫等强制行为,才能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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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作为本罪第一款法定刑升格条件,对“户”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于日常生活的居所。其次,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入户后才产生非法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同时在主观方面上,还要求行为人需要对“户”有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