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我国*子烟电**产业迅速兴起,2016年至2020年我国雾化*子烟电**零售市场零售额年复合增长率为42.9%,2020年市场规模达118.3亿元,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近千亿元。*子烟电**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刑事风险也伴随而至,本文就*子烟电**产业相关的高发刑事风险作简要分析。
一、*子烟电**的定义及分类
*子烟电**是指产生含*碱烟**(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根据*子烟电**的工作原理可以将*子烟电**分为雾化*子烟电**和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
(一)雾化*子烟电**
雾化*子烟电**(Electronic Cigarette, EC),又称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ENDS),通过雾化烟油产生气体,供人吸食。雾化*子烟电**是一种用来模拟或代替卷烟抽吸的小型设备,其基本原理是使用加热、超声等方式将含有尼古丁和香精成分的甘油或丙二醇溶液雾化,产生类似于卷烟燃烧的雾气,供人们吸食。目前市场上可供出售的雾化*子烟电**主要分为封闭式*子烟电**和开放式*子烟电**。
(二)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
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Heat Not Burning,HNB),又称低温烟,没有脱离*草烟**,其工作原理是*草烟**薄片加热至200-300℃后产生含有尼古丁的气溶胶。因工作温度较传统卷烟(600℃)大幅降低且烟叶经过复杂工艺处理,故具备较强减害性。目前,国内企业尚未公开生产、销售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在国际市场,此类*草烟**制品较为常见的品牌有IQOS、GLO、PLOOM、REVO等。
二、监管趋势
2016年5月,国家*草烟**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草烟**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本身就是*草烟**制品,没有改变*草烟**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以下简称为“《*草烟**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2017年10月,国家*草烟**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碱烟**、四种*草烟**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草烟**及*草烟**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碱烟**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草烟**及*草烟**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草烟**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应属于*草烟**制品。
2018年6月18日,国家*草烟**专卖局在对外公布的《国家*草烟**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草烟**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2021年3月22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子烟电**等新型*草烟**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11日,国家*草烟**专卖局发布《*子烟电**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子烟电**生产、经营等均须取得*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草烟**专卖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许可。此办法于2022年5月1日实施。
2022年9月28日国家*草烟**专卖局发布《国家*草烟**专卖局<关于加强*子烟电**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 未取得*草烟**专卖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展*子烟电**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等禁止性规定, 正式宣告*子烟电**产业过渡期结束。
2022年10月1日,GB41700-2022《*子烟电**》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主要对*子烟电**烟具、雾化物和*子烟电**释放物进行了规范,不再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包括香柠檬油、薄荷油、薰衣草油、桔子油、玫瑰油等,*子烟电**口味遭到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市面上流行的水果、咖啡、茶类等口味的*子烟电**将无法销售。
三、*子烟电**产业高发罪名及司法实践
以“*子烟电**”、“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检索α数据库,5年来相关判例共1142件,高发位居前5的罪名分别为非法经营罪373件,*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203件,*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88件,假冒注册商标罪2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3件。
(一)非法经营罪主要规制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尚无关于雾化*子烟电**的判例出现
自2017年下半年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侦办非法经营*子烟电**弹(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案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裁判,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罪成立的理由可以归纳为:经营的*子烟电**(加热不燃烧型*子烟电**)是*草烟**专卖品,经营主体未取得*草烟**专卖许可,违反了*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草烟**专卖法》以及《*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犯罪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
雾化*子烟电**的吸食原料系含有尼古丁的*碱烟**,不含烟丝,尚无“国家规定”明确将其作为*草烟**专卖品进行监管,故我国尚没有将非法销售雾化*子烟电**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况。
(二)*品毒**犯罪主要发生于雾化*子烟电**领域
雾化*子烟电**中可能会添加人工合成*麻大**素,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2021年7月1日之后,含有合成*麻大**素*子烟电**可以被评价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中的“*品毒**”。
(三)其他罪名
1.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目前我国烟弹式*子烟电**的烟弹均依靠进口,需要进行进口申报,按规纳税。若行业经营者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纳税的,将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2.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产品,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结语
2022年9月29日,国家*草烟**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子烟电**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宣告*子烟电**产业过渡期的结束,重申 未取得*草烟**专卖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展*子烟电**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等禁止性规定。 可以预见各地*草烟**执法部门将会密集开展针对*子烟电**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打击的手段进一步治理*子烟电**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子烟电**产业相关从业主体务必紧跟监管动态,树立合规意识,积极预防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