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屋装修费怎么账务处理 (租赁房屋装修费可以一次性入账吗)

新会计准则对租入资产通过“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其实简单来讲,就是租金现值。对于“租赁激励”,大致相当于“现金折扣”,乃是“减项”,自然与“装修费用”无关。初始直接费用,按照准则定义,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在这个问题中,承租方所发生的装修费用,显然与“达成租赁”无关——无论承租方是否装修,房子可是都租给他了。至于第(四)项,这是装修后的恢复支出(如果有且必要),而不是装修支出本身。综上来看,承租方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并不构成使用权资产。那么,承租方装修费用,应当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呢?事实上,这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进行核算。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一)企业发生装修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二)摊销装修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房屋用途)

贷: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租入的房产发生的装修费有两种情形:一是日常普通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属于改扩建的情形;二是属于改扩建支出的情形,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不属于改扩建支出的日常装饰装修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属于改扩建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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