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款没发货的诈骗案件 (不发货诈骗判刑标准是什么)

以案释法在法院撒谎会有什么后果,没有合同打款不发货属于诈骗吗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何某因犯合同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2320元。

宣判后,何某当庭表示后悔不已,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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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漫画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芷江女子何某在从事口罩和水果生意期间,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何某订购了20800个口罩,单价2.7元/个。何某要求陈某需以个人名义支付全部货款56160元作为“诚意保证金”。陈某用微信付款后,何某又提出要陈某往对公账户再转账56160元,在完成交易后将退回经微信转账的56160元,但其并未按约退回陈某用微信支付的货款,因此何某实际收取货款共112320元。直至案发,何某既未按约发货,也未退还货款。同年4月8日,何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徐某5600元口罩货款,徐某要求其退钱未果还被何某微信拉黑。

无独有偶,何某又以做水果生意的名义,继续以“只收货款不发货”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喻某240000元水果货款。发现被骗的徐某等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何某收取或骗取三名被害人水果及口罩货款共357920元,仅退还了从徐某处骗取的5600元,其余货款均被其拿去填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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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果园的事实,通过与被害人喻某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同时,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骗取公私财物,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又当庭认罪,且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芷江法院

编辑:韦平安

审核:肖简

签发:廉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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