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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一次出口货物报关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时,漏报了备案清单,请问海关会如何处罚我们公司?
答: 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向海关申报时漏报备案清单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9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港车粤XXX69港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649XXXX)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XXXXX021045067892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经S湾口岸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第一项申报货物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352000人份(1980千克),实际出口576000人份(3240千克),少报多出224000人份。2021年10月19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港车粤XXX83港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649XXXX)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045067XXXX)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经S湾口岸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申报货物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224000人份(1260千克),实际未出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代理报关及运输上述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一批(共576000人份,3240千克)。当事人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S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载货清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和企业提供材料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等商品,因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出现少报多出、实际未出口,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