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无非是为了“用用用”和“吃吃吃”,可有的人却是为了“赔赔赔”。从往年的“职业打假”“钓鱼打假”到如今的“碰瓷式维权”,说法在变,但一些人的做法没有大的改变,他们为了获得赔偿而消费,把购物当成了生财之道。且不论他们的目的,他们对商家的“吹毛求疵”,对推动商家规范经营、维护公共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从商家角度看,面对他们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不免有种“因小过而受重罚”之感,往往为此付出巨大成本,甚至面临灭顶之灾。
最近一段时间,苏州就有多家商户称遇到“碰瓷式维权”,有的选择妥协,有的则决不妥协但饱受困扰,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对此,您遇到过“碰瓷式维权”吗?您对“碰瓷式维权”怎么看?
“买买买”后要你“赔赔赔”,商家直呼“大意了”
如果按照“一赔十”算的话,朱先生算了算,他面临的赔偿金额高达16万元,而背后的原因,是他把两款咖啡豆包装上的标签“贴混”了。
这件事,已经困扰了朱先生3个多月,至今还没划上句号。作为连锁品牌咖啡店的经营者,朱先生原本只卖咖啡成品,去年11月初,有两位客人进入朱先生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咖啡店,但他们不喝咖啡,却要买店里的咖啡豆。“咖啡豆一般是店里自己用,除非是比较熟的客人要买一点,才会卖一部分。”那天,两位客人要的咖啡豆比较多,店里没有足够的库存,店员便婉拒了生意,但对方却很执着,称可以等店里进货,还添加了店员的微信。
见对方愿意等,而店员确实希望通过接大单来提高业绩,便同意了。等店里咖啡豆到货,店员通过微信通知对方取货。接下来的一个月内,那两人又数次进店买咖啡豆,且购买的数量较大,其中最大的一笔花了近6000元。“前前后后一共买了差不多1.6万元的咖啡豆,如果只是家里喝,一天喝两杯的话,足够喝上一年半载的了。”那时,在朱先生和店员看来,那两人出手爽快,堪称店里的“贵宾”了。

引起“碰瓷式维权”的咖啡豆。 受访人供图
但“贵宾”转身就把朱先生的咖啡店举报了。去年12月,朱先生收到信息,那两位“贵宾”中的一人,以咖啡豆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与生产许可信息不匹配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朱先生赔偿。“起初要求一赔十,后来降到5万元,我不同意调解,愿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事后回头看,朱先生承认自己确实是大意了,一是没有注意咖啡豆外包装上的标签“贴混”了,二是对两位“贵宾”的异常消费行为没有提高警惕。
一边是“利”一边是“弊”,孰轻孰重如何评判?
中招的不只朱先生。仅他的咖啡店周边,还有多家茶馆遇到了类似的纠纷,其中有的商户选择了花钱消灾。
如今,中招的茶馆大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苦”,在朱先生看来,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因小过而受重罚。以他自己为例,他能提供咖啡豆的正规来源渠道证明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咖啡豆是同一批,因为和家人注册了两家公司,不小心贴错了标签,并不是故意贴错,而且咖啡豆原本只是店里做咖啡用的。”对此,朱先生承认既然已经售出,且确实标签存在问题,就愿意配合和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并承担后果。至于购买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朱先生坚决不接受私下调解,并认为这是对“碰瓷式维权”的纵容。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朱先生所遇到的那位购买人的名字为关键词检索,可以找出数十条当事人姓名及出生年月相同的消费类案件信息,被其起诉的商户位于全国各地,最多的是茶叶店,此外还有酒店、商超、药店等。诸多案件中,有的判定购买人胜诉,并获赔达数万元的“十倍赔偿”,还有的被驳回,购买人需承担数百元的诉讼费。

朱先生自信产品是合格的,拿出检验报告。记者 叶永春摄
对此,朱先生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他认为,近年来各地都在提倡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甚至推出了“免罚轻罚”清单,在净化市场的前提下,给经营户一定的纠错空间,不仅利于市场规范,还利于市场发展。而“碰瓷式维权”,在他看来,无异于对经营户的过度处罚,经营户不仅有可能要付出高额赔偿,还要为此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不过,站在消费者角度,有人认为无论“碰瓷式维权”的目的是什么,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即对规范经营行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打假”“钓鱼”“碰瓷”,是非功过谁人说?
“打假”“钓鱼”“碰瓷”,购物行为被贴上哪个标签,取决于其购物的目的,而购物目的,往往影响着对纠纷的判定。今年以来,湖北蓟春、广东南雄、江西龙南等多地法院发布多起涉“碰瓷式维权”案件,案件涉及产品过期、售假、三无产品等,其中多个案件的购买人被认定“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最终判定结果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而仅支持退款。
而今年3月31日,海南省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维权’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这被认为是对“碰瓷式维权”的一种态度。
实际上,对“碰瓷式维权”如何判定,目前仍存在争议。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律师团成员、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主任鲁云亮介绍,“打假”职业化的背景,大致可追溯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商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后逐渐有人故意购买有瑕疵的产品,进而向商家索赔。而起初,法律在民事角度对“职业打假”是支持的,渐渐地“职业打假”遍地开花,形成了群体,甚至有人注册了“打假公司”。
不过渐渐地,为了牟利而“职业打假”,甚至“钓鱼”和“碰瓷”,引起了社会一定的反弹,进而引发对“消费行为”的讨论,是不是必须是“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行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但怎么划分是不是生活消费还是有争议,比如买1部手机是生活消费,那么买5部手机是不是?”据鲁云亮观察,对“职业打假”“碰瓷式维权”,各地的判定结果并不一致,“有的地方不管消费是什么目的,都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的地方则认为购买人以牟利为目的,驳回其诉求,甚至有的地方将其定义为敲诈勒索。”
“正因为对能不能获得支持没有底,于是有的打假人换了思路,采取向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给商家施压,有的商家为了息事宁人,通过赔钱让打假人撤销举报。”鲁云亮认为,这种打假方式占用了一定的公共资源,且还被认为是在扰乱市场,但对消费环境而言,客观上起到了净化作用。
因而,在仍存有争议的背景下,鲁云亮认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购买人的购物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否则还需借用老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家应充分认识到相关经营行为的后果和风险,并有应对各种各样消费者的准备,做到不断规范、完善和诚信,以此压缩“碰瓷式维权”的空间,进而避免被“碰瓷”。
( 第81期码上议事厅主持人 叶永春 蒋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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