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财税讲堂》是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主办的财税宣传栏目。一期一亮点,精选热门主题,不定期与大家分享财税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讲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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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龙江,财税讲堂,我是今天财税讲堂的主讲老师刘宏谊,我们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合理划分租金,节约房产税”
我们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合理划分租金。节约房产税。上次课我们对房产税做过相应的介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
(1)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到30%)×税率(1.2%)=房产余值×税率(1.2%)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但是企业往往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这就要求我们在签合同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
我们看一个案例:
例如:某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 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
我们看一下筹划前:
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
房产税:480×12%=57.6(万元),
增值税:480×9%=43.2(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3.2×(7%+3%+2%)=5.184(万元)
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105.984万元。
我们再看一下筹划方案:在上述合同中,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
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
筹划后
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
房屋租赁增值税:27万元(300×9%)
设备租赁增值税:23.4万元(180×1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48万元, 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92.448万元。
可实现节税=105.984-92.448=13.536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我们只是将出租合同予以优化,将租金划分为房屋租赁和设施租赁,总收费金额不变,合同实质没有改变,从而合理合法每年节税13.5万元,从而使企业每年利润增加13.5万,10年利润增加135万,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竞争力。想要学习更多财税知识,欢迎下次课和刘老师继续学习。
以上就是今天《财税讲堂》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聆听,我们下期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