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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花高价从马场购买了一匹荷兰皇家赛马,因在转运存放过程中赛马后肢骨折无法参加比赛,李先生遂将马业公司及进口代理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返还合同价款19.5万元并赔偿损失5.4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与马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自马业公司处购买一匹荷兰赛马,价款19.5万元,该价款包括马匹价格、健康检查、检疫隔离费用等。后其依约支付了定金,但马匹在商行进行检疫隔离过程中出现右后肢卡在栏杆内的情形,造成马匹骨折或骨裂。李先生所购马匹为专业型赛马,现马匹在转让交付前由于商行的疏忽受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马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马价款19.5万元,马业公司与商行连带赔偿其损失5.4万元。

被告马业公司辩称,马匹进入隔离场一周后,隔离场曾来电称马匹躁动,踢坏了围栏,但并未提及受伤一事,马业公司遂告知隔离场与李先生及商行联系。其依约将马匹交付给了李先生,已完成交付义务,马匹受伤与其无关。

被告商行辩称,马匹从国外来到中国,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很多马在隔离检验期间会出现不稳定,涉案马匹在马厩里乱踢,因此受伤。后李先生委托他人来隔离场确认马匹情况后领走马匹。

海淀法院查明,李先生与马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涉案马匹,并约定李先生先支付定金,后在交付时支付尾款。其中质量条款约定,卖方向买方保证没有隐瞒马匹的质量缺陷且所售马匹均处于良好状态。马匹要求健康,无任何临床病症或外伤。马业公司与商行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马业公司委托商行代理进口涉案马匹。商行可代理马业公司租赁进口隔离检疫场,马业公司应提前对该场地实地考察并对场地给予认可,如需整改,马业公司直接与场主接洽。商行不对场内设施及其可能的安全隐患及隔离期间的马匹安全问题负责。根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商行进口涉案马匹后,该马匹进入进口隔离检疫场,在隔离期间右后肢因卡入隔离栏受伤。后李先生委托他人将马匹提走,并支付了购马尾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李先生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马匹。马匹在国内隔离检疫期间曾受伤,买卖合同标的物受损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对马匹当时的具体受伤情况,各方均未能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李先生虽为证明马匹伤情提交了检查报告,但商行及马业公司均予以否认,即使该检查报告确系真实,而检查时间距离将马匹向李先生交付的时间已过七月有余,报告所记载的伤情是否系因在国内隔离检疫场期间受伤所致亦不能确定。况且,李先生还曾于马匹交付后向马业公司支付了尾款。因此,就马匹在国内隔离检疫期间的具体受伤情况,其伤情是否足以导致李先生购买马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先生未能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李先生也未就其主张的马匹饲养费、诊疗费损失5.4万元提举相应证据。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马业公司返还购马款,要求马业公司与商行连带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示】

近年来,国内外赛马比赛不断增多,赛马产业经济蓬勃发展,不少“伯乐”为寻“千里马”不惜高价从国外进口,为的就是在比赛中一鸣惊人。而赛马在进口、运输、隔离、交付、圈养等众多环节中均存在受伤风险,赛马一旦受伤,即容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判断标的物毁损风险承担的关键是证明毁损的具体发生时间、受损程度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由此,标的物交付时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买受人从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切不可忽视检验环节。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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