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内乡县七里坪乡靳河村村民于欢,你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曝光:内乡县七里坪乡靳河村村民于欢,你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 于欢

案情介绍:

原告孙国庆诉被告于俊华、于欢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之子孙阳与被告于欢于2017年12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2018年3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在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原告方给付被告方钱款包含:见面礼(看家)66000元、彩礼60000元、压箱钱8800元、离娘钱10000元,合计144800元,并为被告于欢购置了“三金”首饰。为贴补孙阳、于欢婚后生活费用,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向孙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所开办的储蓄卡账户上转账30万元,作为其子孙阳和被告于欢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创业所用。2018年3月11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即孙阳、于欢举行婚礼前一天,孙阳又将该30万元转到被告于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开的储蓄卡上。 2018年3月15日,原告之子孙阳、于欢用该笔款项中的190975.47元置办了型号为福特牌CAF7153A5轿车一辆,其中支付购车款164800元、购车税款14085.47元、强制保险950元、车辆装饰费用11140元。另,除购车外,孙阳、于欢还用于其他支出费用共计2.2万元。2018年4月19日,原告之子孙阳及其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孙阳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一天即2018年4月18日,于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开的储蓄卡上仅剩87020.9元。

经核实查明,被告方为于欢购置嫁妆共计花费52680元,其中支付购买空调13600元、电视3900元、床上用品5850元、电动车3699元、冰箱4800元、家具(包括沙发、床、床头柜、床垫、茶几、电视柜、妆台、妆凳)20831元。上述财产,除电车下落不明外,其它嫁妆现均放在孙阳、于欢婚后居住的位于内多县城左岸皇朝小区的家中。另,2018年2月9日,被告于欢拍摄结婚照支出费用6800元。2018年3月16日,于欢支付为装饰新房购买壁纸支付费用2500元,支付新购两部手机款11998元(原告之子孙阳和被告于欢各一部)。又查明,被告于欢与原告之子孙阳举行婚礼之日因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29450元返还原告孙国庆;驳回原告孙国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期后,被告于欢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孙国庆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于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于欢

性 别:女

身份证号码:411327199902203347

地 址: 河南省内乡县七里坪乡靳河村野人沟组

依据法律文书:(2018)豫1325民初3822号

执行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294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0377-65267618

联系人:樊警官

声明:

本院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若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法院将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并在此篇微文上备注

“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且将不在其它平台发布其此次失信信息

请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撤出“黑名单”,自由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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