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贵州法院发布2022年*品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罗明生等人*私走**、运输*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罗明生雇用被告人秦真水、谭亮亮帮忙运输*品毒**,并购买一辆众泰越野车和一辆海马车作为运毒工具。7月5日,秦真水、谭亮亮驾车到达缅甸与罗明生会合。罗明生承诺给谭亮亮10万元、给秦真水12万元作为运输*品毒**的报酬。7月6日,罗明生在缅甸边境将*品毒**放在众泰越野车上,安排秦真水探路、谭亮亮驾驶众泰越野车将*品毒**从缅甸运入我国境内。7月8日,秦真水、谭亮亮驾驶运毒车辆途经320国道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办路段时,被设卡缉毒的公安人员拦停检查,从众泰越野车上查获*品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古麻**”)46998.1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生、秦真水、谭亮亮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制法规,*私走***品毒**入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私走**、运输*品毒**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明生提出犯意,出资购买运毒车辆,雇用秦真水、谭亮亮从缅甸*私走***品毒**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秦真水、谭亮亮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雇用运输*品毒**,系从犯。罗明生组织*私走**、长途跨省运输*品毒**甲基苯丙胺片剂46998.13克,涉案*品毒**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罗明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秦真水、谭亮亮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 我国国土辽阔,边境线绵长,对*私走***品毒**犯罪管控压力较大,而与我省紧邻的云南省与缅甸、老挝、越南皆有交界,该区域俗称“金三角”,是*品毒**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我省需担负起“环滇*制毒易**化学品堵截圈”的清源断流责任,发挥第二道防线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罗明生谋划*私走**大宗*品毒**入境,并组织被告人秦真水、谭亮亮接应运输,*私走**、运输*品毒**多达46998余克,属于境外贩毒、*私走**入境的典型案例。*私走***品毒**是源头犯罪,应严厉查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罗明生等人妄图通过边境查控的漏洞*私走***品毒**入境,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重刑,表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品毒**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

   案例二:唐转安等人贩卖、运输*品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1.贩卖运输*品毒**的事实:

  ①2016年2月,被告人唐转安预谋到广东省购买*品毒**,并安排肖赞宏、余龙军(均已另案判刑)租赁运毒车辆。后唐转安与肖赞宏、余龙军、罗广(另案判刑)驾乘租赁的车辆从浙江省温州市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四人在惠来县购买*品毒**后返回,途经福建省诏安县高速收费站时遇公安人员检查,肖赞宏在唐转安授意下驾车加速冲关逃离,罗广将*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1989.4克扔下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②2016年8月,被告人唐转安、杨宏伟共谋到广东省购买*品毒**运回贵州省遵义市贩卖牟利,唐转安安排刘明奇负责运输*品毒**,刘明奇邀约其女友张露参与。其后唐转安携带毒资与杨宏伟、刘明奇等驾车到达广东省惠来县。唐转安等人多次外出联系*品毒**卖家,并到银行取款用作毒资。因不信任刘明奇二人,唐转安购得*品毒**后,另安排余浩独自携带*品毒**乘坐客车返回遵义市,唐转安等人驾车返回。余浩乘车到达遵义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品毒**甲基苯丙胺8960克。公安机关将到遵义市高桥客车站前来接应余浩的唐转安抓获,其余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2.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4年6月被告人唐转安在其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永甫路的租住房内,先后两次容留郑维群和未成年人饶某吸食*品毒**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唐转安、杨宏伟、刘明奇、张露、余浩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制规定,唐转安贩卖、运输*品毒**、容留他人吸食*品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品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宏伟、余浩贩卖、运输*品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品毒**罪;刘明奇、张露运输*品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品毒**罪。在共同犯罪中,唐转安首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筹集大部分毒资,单独联系*品毒**上家购买*品毒**,指使他人长途运输,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唐转安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品毒**,且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949.4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唐转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宏伟参与出资购买、运输*品毒**,亦属主犯。余浩负责运输*品毒**,行为积极主动,同属主犯;刘明奇、张露受邀约帮助运输*品毒**,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据此,依法对唐转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宏伟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案件启示】 当下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坚持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人民法院需积极发挥刑罚手段惩治*品毒**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在*品毒**犯罪中惯犯、累犯是需严厉打击的对象。被告人唐转安自2014年以来多次组织、策划实施贩卖、运输*品毒**犯罪,涉案*品毒**达10949克,且在被查缉时指使他人冲卡逃逸;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还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节,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任何企图通过*品毒**犯罪非法牟利的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唐转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其他参与犯罪的人亦均被人民法院科处刑罚。

   案例三:李才升等人贩卖*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才升与云南毒贩多次电话联系商谈贩卖*品毒**事宜。后云南毒贩指使被告人赵国辉、童天友运送*品毒**给李才升。赵国辉、童天友分别驾车运送*品毒**,途中与李才升在云南省彝良县会合,三人驾车行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车内查获*品毒***洛因海**20928.4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李才升与他人共谋贩毒,接收*品毒**并负责销售,然后共同分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赵国辉接受雇用后,购买车辆邀约童天友将*品毒**跨省运输,赵国辉、童天友的行为均构成运输*品毒**罪。李才升贩卖*品毒***洛因海**20928.4克,赵国辉、童天友运输*品毒***洛因海**20928.4克,*品毒**数量特别巨大。在贩卖*品毒**共同犯罪中,李才升参与共谋,负责销售*品毒**,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运输*品毒**共同犯罪中,赵国辉购买汽车用于藏匿*品毒**,邀约童天友跨省运送*品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童天友受邀后,驾车为赵国辉探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才升曾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品毒**再犯,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李才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赵国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天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 在*品毒**查缉力度不断提升的态势下,为逃避惩处,*品毒**犯罪分工更加精细,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李才升与他人合谋贩卖*品毒**,他人负责提供*品毒**货源,李才升负责贩卖,*品毒**卖出获利后共同分赃,被告人赵国辉、童天友则受雇用负责*品毒**运输,妄图通过将*品毒**掩藏在车辆内逃避缉查。事实证明,再精密的犯罪谋划也无法逃脱刑罚的惩处。法院判处李才升死刑,体现了对大宗*品毒**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立场。

   案例四:张英、陆其仁贩卖*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英同其子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家中多次贩卖*品毒***洛因海**。被告人陆其仁多次为吸毒人员韦某等多人购买*品毒***洛因海**,并参与吸食。同年6月24日22时许,陆其仁从张英家中购买到*品毒***洛因海**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陆其仁裤子口袋搜查出*品毒***洛因海**零包2个。同时,民警在张英家中将张英与王某某抓获,并查获*品毒***洛因海**零包10个。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英、陆其仁违反国家*品毒**管制规定,贩卖*品毒***洛因海**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张英长期贩卖*品毒***洛因海**,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品毒**,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陆其仁长期贩卖*品毒***洛因海**,其曾因犯贩卖*品毒**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犯贩卖*品毒**罪,系累犯、*品毒**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判处。据此,依法对张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陆其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启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父母则是教育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本案被告人张英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贩卖*品毒**,使得本该享受家庭呵护、接受校园教育的王某染指*品毒**犯罪,彻底打碎了王某安宁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张英作为一名母亲不仅怠于承担监护义务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品毒**犯罪以身试法,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谭思锐等人贩卖*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谭思锐及其下家被告人李恩泽、王炫等人,多次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发快递的方式贩卖“上头*子烟电**”烟油至甘肃省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经鉴定,三被告人贩卖的“上头*子烟电**”烟油,均检出合成*麻大**素ADB-BUTINACA成分。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国对合成*麻大**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裁判结果】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思锐、李恩泽、王炫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制规定,贩卖含合成*麻大**素的*子烟电**油,均构成贩卖*品毒**罪。据此,依法对谭思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李恩泽、王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启示】 受网络购物、物流运输等行业兴起、国际国内毒情形势发展变化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等因素影响,*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品毒**犯罪开始抬头。同时,为吸引消费者、迷惑公众,一些毒贩不断翻新*品毒**花样,变换包装形态,更改*品毒**名称,“神仙水”“笑气”“上头*子烟电**”等*品毒**种类不断出现,在所谓“时尚性”外表包装之下,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危害性极大。严厉打击新型*品毒**犯罪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严惩新型*品毒**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揭开新型*品毒**花样的“糖衣炮弹”,引导大众珍爱生命,远离*品毒**。

   案例六:陈雯强运输*品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雯强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东方不败”的男子常有联系。2020年底,“东方不败”通过微信联系陈雯强,要求其到湖北省武汉市接收从云南省昆明市寄出的*品毒**包裹,并支付出行费用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陈雯强遂从重庆乘飞机抵达武汉。次日,藏匿有*品毒**的包裹从云南省昆明市发出,物流货车途经杭瑞高速铜仁服务区时,公安人员登临检查,发现快递包裹内藏有*品毒**可疑物,遂对该车辆进行布控。该快递包裹到达湖北省武汉市后,陈雯强按“东方不败”的指示领取包裹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毒冰**)593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雯强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制度,接受他人雇用运输*品毒**,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品毒**罪,结合其运输*品毒**种类、数量、认罪态度、年龄情况,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陈雯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启示】 在严惩*品毒**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品毒**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络、物流等方式,寻找第三人帮助实施运输、接收*品毒**行为,企图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的交易方式降低暴露风险,逃避法律惩处。而初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毕业生往往备受*品毒**犯罪分子“青睐”。本案被告人系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本来前途一片光明,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贪图一时之利,使得原本绚烂多彩的青春岁月被牢狱禁锢失去颜色,令人惋惜。本案也警醒广大年轻人应追求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劳动合法创造财富。

   案例七:王天林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商议从麻黄草中提炼麻黄碱贩卖赚钱。王天林负责购买制造提炼工具、原材料、租赁房屋及其他开销,郭远江负责出资并联系蔡某群购买麻黄草。王天林与柴之亮购买桶装盐酸等材料,郭远江在习水县租用他人的自建房作为生产提炼厂房,后三人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检验,在厂房内查获的嫌疑物中麻黄碱总重量4326.15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用于制造*品毒**的麻黄碱,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依法分别对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制造制毒物品犯罪开始在我省出现。本案中,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为提炼麻黄碱进行了明确分工,租赁厂房、购买设备和原料投入生产,且王天林、柴之亮曾因*品毒**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明知*品毒**犯罪对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出狱后铤而走险继续进行*品毒**犯罪,主观恶性深,必须予以从严惩处。作为重点打击的源头性*品毒**犯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生产制毒物品也是*品毒**犯罪,切莫受利益驱使违法从事。

   案例八:钟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钟樑在贵阳市南明区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品毒***洛因海**3次。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钟樑多次容留邓某某在自己家中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钟樑曾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品毒**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知道贩毒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知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行为。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容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次生犯罪。而庞大的吸毒群体又是*品毒**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与帮助,是对国家*品毒**管理秩序的破坏。亲朋好友来家里做客时,切莫因为心软或碍于亲密关系对其吸毒行为视而不见,最终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沼之中。全民动员,扫除毒害,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必将取得胜利。

   案例九:石廷壮、石廷东贩卖*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石廷壮购买新型*品毒**到贵州省平塘县贩卖,要求被告人石廷东介绍当地可以贩卖*品毒**的人员,石廷东遂联系罗某帮忙。同年9月12日,石廷壮在武汉市向石某煌拿得一瓶含有*品毒**成分的“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运至平塘县,并联系到罗某。石廷壮告知罗某其提供的新型*品毒**口服后会令人产生幻觉和兴奋,要求罗某在平塘打开贩卖新型*品毒**的市场,获利后二人平分。石廷壮将新型*品毒**交予罗某后,罗某于9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检举,后石廷壮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新型*品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DMMA**(俗称“*头丸摇**”)、氯胺酮(俗称“*粉K**”)等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石廷壮、石廷东明知是*品毒**而进行贩卖,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根据二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依法对石廷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石廷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新型*品毒**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品毒**犯罪相互交织。新型*品毒**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使人误入歧途,防控形势严峻。本案被告人见利起意,妄图将新型*品毒**引入我省进行贩卖。但无论*品毒**犯罪手段多新颖,犯罪行为多隐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十:李国碧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非法制造*品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李国碧耕种的土地里种有*粟罂**,随即报警。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国碧房屋旁的土地里查获了其种植的*粟罂**1875株。同时,公安人员又在李国碧家中查获*片鸦**烟膏4.07克及制毒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碧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粟罂**1875株,同时,李国碧将*粟罂**果采浆后制造*品毒***片鸦**烟膏4.0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制造*品毒**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对李国碧犯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制造*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启示】 2022年我省继续坚持强化禁种铲毒工作,努力实现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的目标。“花虽美丽罪恶重,果实好看却有毒”说的就是*粟罂**。本案被告人李国碧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粟罂**并用于制造*片鸦**烟膏,实施*品毒**犯罪,害人害己,必然受到法律制裁。我省法院通过开展打击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专项行动,努力在全省特别是农村地区禁绝种植*品毒**原植物,还农村地区纯净的土地,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建设。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 郭睆秋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