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私走***品毒**罪的具体行为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私走***品毒**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品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此外,对于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的*品毒**,以及直接向*私走***品毒**的犯罪人购买*品毒**的,也被视为*私走***品毒**。
总结来说,*私走***品毒**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境外购买*品毒**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品毒**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品毒**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品毒**偷运出境;
(3)为*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品毒**,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私走***品毒**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品毒**;
(4)与*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私走***品毒**分子购买*品毒**;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私走***品毒**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二、*私走***品毒**罪的既遂与未遂
*私走***品毒**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输入*品毒**与输出*品毒**:输入*品毒**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以越国境线、使*品毒**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品毒**,当装载*品毒**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输出*品毒**的既遂标准同理,看*品毒**是否离开本国领域判断是否既遂。

三、*私走***品毒**罪的罪数问题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行为之一的,就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而对被告人一人实施*私走**、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品毒**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品毒**的种类、数量及危害进行处理。如被告人实施了*私走***品毒**和贩卖*品毒**两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私走**、贩卖*品毒**罪一罪进行处罚。
对于*私走**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私走**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私走***品毒**罪。*私走***品毒**的同时又*私走**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私走***品毒**罪和其所犯的其他*私走**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私走***品毒**罪的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私走***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私走***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私走***品毒**罪的法定刑一共有三档:
(1)*私走***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私走***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私走***品毒**的;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私走***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私走***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品毒**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品毒**的,从重处罚;
(2)因*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被判过刑,又犯*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