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私走**犯罪案件的办理。)
*私走**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共有13个具体罪名,其关键要素是逃避海关监管。但进出口过程中逃避海关就一定构成*私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13个罪名均有相应的*私走**对象,逃避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的属性必须在*私走**对象范围内,才会涉嫌*私走**。
近期,海关查获了夹藏出库*花爆烟竹**的行为,据新闻报道,天津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花爆烟竹**6票,涉及6个集装箱,共计145吨。

在此次夹藏出口行为中,虽然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但不属于*私走**行为。由于*花爆烟竹**在出口时既不属于禁止、限制类货物,又不属于需要缴税的货物,因此,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花爆烟竹**,不构成*私走**行为。
但并不意味着以夹藏、伪瞒报方式出口*花爆烟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花爆烟竹**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属于一类危险货物,须经特定口岸出口,如果行为人以夹带、伪瞒报等方式出口*花爆烟竹**,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在运输、储存等环节容易发生爆竹,很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所以,如果违法出口的*花爆烟竹**数量较大,同样会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114条和115条,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分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近几年也有多起类似案件中行为人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2020)浙0211刑初393号案件中,被告人将其*花爆烟竹**等以瞒报为普通货物的方式申报出口,被海关查获,经清点,内含“手持火焰信号”244箱,*花爆烟竹**604箱。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将*花爆烟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堆放及报关,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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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私走**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对低报价格*私走**、跨境电商*私走**、代购*私走**、绕关*私走**、夹藏夹带*私走**、瞒报*私走**、伪报*私走**等各种*私走**模式均有深入研究,主做*私走**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