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1-5条)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法条解读】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因同一物之上同时存在着两个以上共有人,为了减少共有人的人数,简化或消除共有关系,提高共有物的利用效率,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大都规定, 在按份共有人将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   

本条第一句规定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有如下原因: 一是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二是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   

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海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中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 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 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受让其份额为善意无过失,发生共有份额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二、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句规定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此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 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 此种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共有人有相反的约定的,依其约定。 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法第860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条件:

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是在“同等条件”下。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需作出购买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此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判断“同等条件”作了规定。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未在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此外, 本条仅规定按份共有人将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未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是否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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