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三中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上诉人A公司提供虚*证假**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A公司与B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2021年8月,双方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某品牌加长车3辆,单价163.5万元,总价款490.5万元。后B公司未能交付车辆,A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购协议》,并由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4.5万元。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基于办案经验,认真审查A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发现,A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郑某的退定金及赔偿款40万元、支付给下游买家刘某的退定金及赔偿金52.4万元,在转账当日,又被郑某、刘某向A公司员工账户内转回,且金额完全对应。A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均不能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虚*证假**据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本案中,A公司提供虚*证假**据,制造出已因B公司违约而支付给其下游买家巨额赔偿的假象,企图诉请高额经济赔偿。对此,三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让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提供虚*证假**据”、“作虚假陈述”,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面临严重的处罚和制裁。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