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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 央视新闻 市场监管研究
北*法大**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 | 李秀玉 王山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连花清瘟、藿香正气、板蓝根、体温计、抗原试剂盒都没有了。”12月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一药店门口,店员对着长长的队伍高声吆喝,“买这些医药用品的人,别排队了。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公众购买退烧药、抗原试剂盒等医药用品的需求激增, 多地出现相关商品断货的现象,一些商家借机大幅提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续发文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 告诫相关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等,着重提及对哄抬连花清瘟药品价格进行核查处理。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相关经营者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涉嫌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 亟须加强对涉疫医药用品的市场监管,建立“政府规范引导、行业诚实自律、公众参与监管”的监管体制机制,保障医药用品的质量、价格、供应以及流通。
#01
囤药数量远超供给 线上线下普遍缺货
记者连续多日走访数家实体药店发现,连花清瘟、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和抗原试剂盒等均已售罄,到货日期不定。被公众认为有“平替”效果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蓝岑口服液等,在部分药店也已断货。此外,一些以前并未受到关注但这次被划入“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的药品,如氯雷他定、六神丸等,也出现了走货加快甚至在部分药店断货的现象。
许多药店因忙不过来,停止线上接单,优先满足到店需求;有些药店根据公众需求,将具有相似功效的四类药品打包销售,摆放在店门口,由公众扫码自行购买。
一些医院也面临缺货。北京市某三甲医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天来配药的市民特别多,目前医院已经没有相关药品;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的连花清瘟颗粒12月9日下午在发热门诊出现断货,直到晚上才恢复供应。
除北京以外,记者电话联系湖南长沙、广东广州、四川成都、陕西延安、河南郑州等地多家药店和多位市民,均被告知,连花清瘟、布洛芬和抗原试剂盒在线下实体店很难买到。
线上购药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截至记者发稿时,电商平台已难寻连花清瘟、抗原试剂盒等现货,部分仍能下单的或非内地版本药物,显示需要等待4至7天才能发货。京东自营药房目前对连花清瘟实行限量供应,每天上午10点和晚上8点各上架一次,上架即被抢购一空,每人每个月限购3盒。多款购物App“止痛镇痛用药榜”排名靠前的分别为不同品牌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蒲地蓝消炎片,均显示“无货”。
#02
哄抬价格*绑捆**销售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部分市民出于对疫情蔓延的恐慌心理以及防范意识,‘囤药’以求心安或备不时之需,引发购药热潮,造成市面上药店、医院连花清瘟、布洛芬、藿香正气等药物缺货,且激增的需求导致部分渠道销售的连花清瘟等药品价格水涨船高。”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邓勇说。
他提出,部分药店存在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通过价格、销售等违法手段赚取高额利润等不良动机,涉嫌违反价格法中“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对于部分药店存在的*绑捆**销售、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邓勇认为,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搭售,便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时,要用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注意,否则即使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也属于违法行为。
“要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公众恐慌性采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搭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给不良商贩可乘之机。”长期关注医药领域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说。
#03
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事关市场秩序的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一些经营者哄抬价格引起社会关注。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事关市场秩序的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严格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有明确依据,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一)法律依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如下。
一是《价格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作为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之一。可以看出,《价格法》给予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价格法》相关条款的规制。
二是《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第二款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法未对药品价格作出规定的适用《价格法》。可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药品价格行为在《药品管理法》也能找到依据。
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的规制。
(二)法规政策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三类哄抬物价行为,分别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并且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还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哄抬物价行为处罚作出了规定。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其解释,对疫情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界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中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中的囤积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中的其他手段进行了细化,并对“大幅度提高价格”作出了“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的界定。对哄抬违法行为中的“无违法所得” 进行了认定,并对“无违法所得”中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以及“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的从重处罚进行了明确。明确“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治理哄抬价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治理哄抬价格行为的重要参考,是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物价稳定的重要指南。
附:应对新冠,我们可以准备哪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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