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31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6月9日(第三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浙0111民初6681号
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5层510室):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聚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旋、杨忠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6)浙0111民初10608号
汪善安(杭州市富阳区金秋社区金桥北路159-1号)、
李望琴(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家庄**):
本院受理原告楼芬娟与被告汪善安、李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芬娟借款250 000元;二、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芬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为6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140元,由被告汪善安、李望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黄露
联系电话:0571-5883876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106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珍与被告汪善安、李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6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水珍借款430 000元;二、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珍截至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289 474元;三、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珍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1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四、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珍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五、被告汪善安、李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珍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六、驳回原告徐水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995元,由被告汪善安、李望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10715号
赵乃忠、邵彩莲(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15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赵乃忠、邵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乃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海军借款5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邵彩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赵乃忠、邵彩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10933号
陈锋(绍兴市越城区西郭吊桥横街45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华与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利华借款68 000元,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68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暂算至2016年12月11日止为6 120元)。二、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华律师代理费3 000元;三、原告王利华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陈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726B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GA54E6EH086359,发动机号:14010049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28元,由被告陈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9426号
汪苏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19幢)、
姜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提路):
本院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汪苏英、姜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苏英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449 99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汪苏英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至2016年12月16日的罚息共489 134.34元,并支付按本金449 995.05元按照月利率11.925‰从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姜张明对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 190元(预收48 008元),由被告汪苏英承担,被告姜张明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6)浙0111民初9947号
蒋译征: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款贷**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译征、杭州富阳樱花美容健身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壹零柒捌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吴大海、周红、蒋定桂、顾昌灵、周爱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译征偿还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款贷**有限公司借款1 0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译征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款贷**有限公司至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复息共49 480元,支付按月利率20‰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的罚息59 333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0‰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富阳樱花美容健身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壹零柒捌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吴大海、周红、蒋定桂、顾昌灵、周爱琳对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款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 781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9 781元,由被告蒋译征、杭州富阳樱花美容健身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壹零柒捌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吴大海、周红、蒋定桂、顾昌灵、周爱琳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11010号
周建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金杭忠(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对原告章立刚诉被告周建平、金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平、金杭忠偿还原告章立刚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建平、金杭忠支付原告章立刚按照本金40 000元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章立刚有权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周建平提供的抵押物(浙ABH381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建平、金杭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943号
姚志尧(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姚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玲与被告姚志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志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桂玲货款55 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5 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算至2017年2月21日为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91元(原告预交1 24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被告姚志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01号
汪桂仙(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孙家门)、
李志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建路26幢):
本院受理原告骆卫军被告汪桂仙、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桂仙、李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骆卫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暂算至2017年1月4日,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继续计付利息)。二、被告汪桂仙、李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骆卫军代理费2000元。本案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汪桂仙、李志华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俞添景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620号
闻金伟(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新崤村赵家):
本院受理原告丁元祥诉被告闻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闻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元祥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闻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亚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6)浙0111民初9907号
高荣勤(杭州市西湖区万松岭路)、
黄建平(杭州市西湖区万松岭路):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高荣勤、黄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荣勤、黄建平支付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1 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3元,由原告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担321元,被告高荣勤、黄建平负担3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567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6)浙0111民初10634号
杭州圣米顿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9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绮娜气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圣米顿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圣米顿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绮娜气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 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杭州圣米顿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2号
施福康(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1号):
原告施冬明诉被告施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施福康归还原告施冬明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施福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120号
曹建三(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村村永安路):
原告孙红娟诉被告曹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建三归还原告孙红娟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建三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孙洪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曹建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816号
孙金芳(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甄山坞):
原告许发勇诉被告孙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金芳归还原告许发勇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2017)浙0111民初774号
李洪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下溪):
本院受理原告何林峰诉被告李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平支付原告何林峰货款12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李洪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2016)浙0111民初10734号
金杭忠(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周建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金杭忠、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金杭忠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939 996.5元,支付期内利息45 545.48元、罚息1 614.02元、复利1 707.28元及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939 996.5元为基数,复利以45 545.48元为基数,利率均按《个人房产抵押*款贷**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有权就被告金杭忠、周建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29号浪漫香槟(西区)7号6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房权证移字第183852号、富房权证移字第18385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富房他证字第11132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 01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受理费18 503元,由被告金杭忠、周建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7)浙0111民初2374号
杭州德昊铸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4幢1210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绿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昊铸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2280元;1、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808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491号
洪龙龙(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路):
本院受理原告吴昭成诉被告洪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龙龙归还原告吴昭成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洪龙龙支付原告吴昭成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5日为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8128号
斯国朝(金华市东阳市东*江阳**镇岭下施村):
本院受理原告倪柏成与被告斯国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斯国朝支付原告倪柏成劳动报酬8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斯国朝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倪柏成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倪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倪柏成负担2元,由被告斯国朝负担18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35202
(2016)浙0111民初9921号
周亚根(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周家村1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军与被告周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亚根归还原告徐建军借款本金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亚根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徐建军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周亚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10305号
李玉琴(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5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良松与被告李玉琴、骆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玉琴、骆海建共同归还原告李良松借款本金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玉琴、骆海建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共同支付原告李良松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保全费390元,共计1115元,由被告李玉琴、骆海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骆海建(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西路10号):
(2016)浙0111民初10819号
李玉琴(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荣妹与被告李玉琴、骆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玉琴归还原告何荣妹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玉琴支付原告何荣妹利息2666元及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李玉琴支付原告何荣妹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骆海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何荣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何荣妹负担82元,由被告李玉琴、骆海建负担23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5747号之一
葛仰松(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
本院受理原告邵立飞诉被告葛仰松、施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仰松偿还原告邵立飞代偿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施宏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葛仰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邵立飞承担二分之一的偿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邵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葛仰松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杨平洪
联系电话:0571-58835201、58835203
(2016)浙0111民初10444号之一
葛仰松(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祥诉被告葛仰松、汪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仰松归还原告王小祥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汪利青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葛仰松、汪利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13号
傅善洪(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裘香亚(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孙家垄):
本院受理原告华妍诉被告傅善洪、裘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1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善洪、裘香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妍借款84 0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4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 900元,由被告傅善洪、裘香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2017)浙0111民初115号
汪国土(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前湖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娟诉被告汪国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孙红娟撤回对被告汪国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红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122
(2016)浙0111民初10972号
盛宇帆(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上官):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芳诉被告盛宇帆、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宇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芳借款本金220000元。二、被告刘雪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盛宇帆、刘雪峰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