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但由于食品药品行业点多面广、链条长,监管难以全覆盖,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急功近利、肆意妄为等原因,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在公众视野内。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盘点司法审判中几起典型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例,看看能引起哪些蝴蝶效应与反思。
制售“祖传妙药” 游医自食其果无证游医陈某靠祖辈传下来的“祖传秘方”,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和销售该药品。近日,常熟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现年47岁的陈某出生于一个医生家庭。据陈某供述,他有一祖传秘方“固本胶囊”,由鹿茸、三七、水蛭、灵芝孢子粉等药材配制而成,主治关节疼痛类疾病。 2014年5月,钱阿婆经熟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多年来,钱阿婆被手麻的病症所困扰。陈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赴诊,并以钱阿婆“肝肾两虚、气滞血瘀”为由向其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无标识“固本胶囊”、中药制剂等所谓的“祖传妙药”,收取药费19500元。服用半个月后,钱阿婆的手麻症状并无任何缓解,找到陈某讨要说法。陈某不承认药有问题,钱阿婆遂报了案。 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无标识“固本胶囊”、中药制剂应当认定为药品,其未经批准注册,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已将赃款退还给钱阿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制、售药品,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构成犯罪。我国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大大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中,陈某生产的药品是在未取得批准文号情况下生产的,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在此,也提醒那些未经许可,没有证照的“民间医生”,一定要依法行事。
微博微信兜售假*肥药减** 90后幼师被判刑徐某系一民办幼儿园教师。2013年2月,其在微博看到一则信息:泰国某品牌*肥药减**效果好,做代购生意赚钱多,并附上了联系方式。 为了验证*肥药减**的效果,徐某特意买了一些,“试吃了一个疗程后果然瘦了20斤”,徐某对此信以为真,很快联系上了对方。之后,徐某就通过自己的微博、微信号,在朋友圈兜售起来了。 朋友间口口相传,一时间,生意风生水起。后据徐某供述,她卖出的*肥药减**每单都是几个疗程的用量,售价在450至500元不等,她从每单中赚取250元差价。2013年2月至10月期间,徐某通过批发和零售等方式,共计销售该品牌*肥药减**149次,销售金额共计5.68万元。 2013年10月,警方接到线索后,在某小区出租房内将徐某抓获,并查处该品牌*肥药减**26袋,泰文发票2张。后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该品牌*肥药减**具有抑制中枢神经、严重损伤肝肾功能等副作用,且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以惩处。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微博、微信等逐渐形成了一个销售平台,卖家多称所售药物是由代购人员从国外正规医院或国外网站直接购买,自己也曾服用过,买家可放心使用。但是,通过此种渠道购买药品往往会存在很大风险。一是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购买渠道;二是未经正规的相关权威部门的审核把关,部分药品的药理作用无相关临床试验数据验证;三是一些药品根本没有药品批准文号,也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本身就是不安全的。因此也提醒众多爱美女性,减肥一定要理性,切不可盲目,更不能轻信一些不良商家和个人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减肥产品前应核实相关厂家和商家的资质,尤其是药品,应到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
黑心卤味馆售2000只烤鸭全是用工业盐。男子张某,系某卤鸭馆负责人,该店自去年5月开业以来,其一直负责店内的进货事宜。由于生意比较好,一天要腌制一百只左右鸭子,店里食用盐的用量就比较大,每天要用掉七八斤。 范某曾为该卤鸭馆送冷冻鸭子,与张某有合作关系。去年5月中下旬,张某卤鸭馆内的食用盐即将用完,“精明”的张某为图便宜,遂叫范某购进低廉的大包装盐2袋(每袋50公斤),共计130元,而相较之前在超市购买的小包装食用盐,20公斤就要105元。后张某将该盐用于腌制鸭子,至被查处时,其使用该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 去年6月20日,盐务局盐政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将工业盐用于腌制卤鸭,现场查获用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后经鉴定,涉案工业盐碘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含亚硝酸盐,不符合国家有关食药监管的规定。8月5日,张某、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张某、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常熟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对两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罪条件。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在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向两被告人颁布了禁止令,禁止令是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针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具体的情节,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凭良心做事,让老百姓吃得健康,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