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费哪种可以拒交 (民法典对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有哪些)

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2967.3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即应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22967.3元的诉求,不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所抗辩的原告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并不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原告应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加强物业管理,更全面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967.3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免40%的物业费”。刘某提交二审提交照片一张、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3页,拟证明“疫情期间业主需要爬楼梯拿外卖,需要和社区沟通才可以开电梯”。

二审作如下评析:首先,上诉人一审提交照片7张,二审提交照片一张、业主群聊天记录3页,经审查,上述证据尚不足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瑕疵程度已达应减免物业费的程度”,上诉人请求减免物业费欠缺事实依据;

其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洁、绿化、安保、消防等多个方面,服务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部分,物业服务过程中的个别瑕疵不足以影响其在整个物业管理范围内对公共设施实施管理的合同目的的实现;

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拒缴物业费或要求减免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 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故对刘某的上诉请求无据支持。

另,基于一审判决判令刘某给付物业费22967.3元,刘某上诉请求减免物业费40%,其上诉请求涉及的诉讼标的为9186元,应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综上,刘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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