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诈骗判刑案例 (把抵押车辆转卖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所租车辆抵押变卖获利的合同诈骗案件。

2019年7月至12月初,被告人黄某、林某个人或者伙同胡某(另案处理)以胡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租赁的名义租来被害人王某、丁某等人的汽车,之后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机动车质(抵)押合同、车辆转押协议、借条、逾期变卖委托书,以质押的名义将车辆变卖给沈某、李某、周某等人,导致多部车辆无法返还。期间,为帮助黄某、林某、胡某顺利质押租赁的车辆,被告人熊某多次帮助制作虚假的转账截图。经查明,被告人黄某共诈骗汽车15辆,涉案价值共计2539817元;被告人林某共诈骗汽车12辆,涉案价值共计1814433元;被告人熊某共诈骗汽车10辆,涉案价值共计18113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