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一男子许某明知他人贩卖*品毒**,却为了10000元好处费,仍然帮人去快递网点领取*品毒**包裹,结果取包裹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
帮人取*品毒**包裹被抓获
2018年5月,林某壮、方某共同出资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贩卖,林某壮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购买*品毒**的资金转账给方某。5月20日,方某向陈某锋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陈某锋指使周某按方某提供的收件地址将*品毒**通过快递从江西邮寄到海南省屯昌县给方某。5月21日,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方某。方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发现方某近期有一个装有*品毒**的包裹将通过快递寄达屯昌。为此,办案民警在快递网点蹲点设伏。

林某壮得知方某被抓后,因无法提供收件人姓名和电话未能取出*品毒**包裹,便联系许某让其想办法取出*品毒**包裹,承诺给许某10000元好处费。2018年5月24日,许某前往快递网点领取*品毒**包裹时被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扣押方某购买的*品毒**包裹内含4包*品毒**可疑物共净重126.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8%±3.2%。
法院
构成贩卖*品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明知他人贩卖*品毒**仍提供帮助,贩卖*品毒**126.57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其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准备取包裹时被抓获,即许某实际上未持有、支配该包裹,更无贩卖*品毒**的行为。此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许某有贩卖*品毒**的故意、贩卖*品毒**的行为。更不能以林某壮跟许某说过“拿不到包裹,全程断货”来推定许某有与林某壮共同贩毒的故意。应对许某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品毒**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明知他人贩卖*品毒**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许某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126.57克,贩卖*品毒**的数量大,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贩卖*品毒**的犯罪中,许某明知林某壮贩卖*品毒**,且林某壮让其去取的包裹内有*品毒**,仍帮林某壮代取*品毒**包裹,应认定为林某壮贩卖*品毒**的帮助犯,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的涉案*品毒**126.57克确实未实际流入社会,至于*品毒**是否实际流入社会只是评价犯罪危害性影响量刑的因素,这一点可以在本案的量刑中酌情考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许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
为贩毒提供帮助是非典型贩毒
帮贩毒者领个包裹怎么就成了贩毒分子,还被判重罪,入刑10年?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葡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涉及数量较大,可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那是典型贩毒;为贩毒提供帮助,是非典型贩毒。许某明知他人贩毒,为了1万元好处费,帮他人取包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构成贩卖*品毒**罪。
来源:法治时报